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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乱丢垃圾该不该罚款 [打印本页]

作者: 最亮的星星    时间: 2015-5-27 20:25
标题: 乱丢垃圾该不该罚款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历经4年“暂行”,增加32条内容,从五个环节对垃圾分类全流程予以规定。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违者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 (《南方都市报》5月26日)
; I% H, a1 ?5 _9 O. @1 i; L/ A  乱扔垃圾作为一种量大、面广的程度轻微的失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公交车、公厕、马路等公共空间,人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异质性;在违规成本较低的情形下,一些道德水平低下和文明素养缺失的人,难免会“轻率糊涂”地乱扔垃圾。
5 F  _* S8 [- q" x2 y5 B  J& |  不论是图方便省事的心理,还是“破窗效应”下的失范感染,抑或“公地悲剧”下的集体无意识,乱扔垃圾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既折射了转型时期一些不良的社会心态,也凸显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短板——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操作系统,禁止乱扔垃圾犹如一个 “稻草人”,只能对人们起到表面的威吓作用,而难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
4 [$ S& k1 g% k# J  靠罚款能否催生社会文明,这是一个历来备受争议的话题。反对者认为,社会文明水平离不开公众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的提升,需要发展观念的转变、价值排序的重塑和人文关怀的重振,仅仅依靠罚款难以打造出一个文明城市;赞成者认为,通过罚款提升社会规范的外部控制力,提高不文明行为的违约成本,有助于催生社会文明。/ ]8 `1 L3 y/ u; P# A* w; B
  老百姓既是社会规范的受益者和判断者,也是社会规范的建设者和维护者,需要为此支付成本。一个好的社会规范,应该是道德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规范才能具备强烈的、持久的、普遍的行为感召力和激励力量。面对“乱扔垃圾罚款”,我们不能进行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而应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强化其实施操作系统,提升其使用价值。& o4 {2 a8 _! k" G7 x5 ^, S& U# I; O
  作为 “花园城市”,新加坡的美丽环境是多方合力的结果。其一,针对乱扔垃圾,新加坡不仅进行较高额度、逐次攀升的罚款,还设置专门的环境稽查员,并在一些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高楼坠物情况。其二,新加坡将爱乱丢垃圾的人称为“垃圾虫”,累犯者要被处以3至12小时的劳役,并且需要穿上标有“我是垃圾虫”的特制服装,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打扫公共卫生。其三,新加坡政府成立了专职部门来帮助普通居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f1 {1 u8 H2 T2 R6 Z  m/ N
  由此观之,“罚款依赖症”固然不可取,但审慎的罚款却是社会治理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只不过,在念“紧箍咒”的同时,要为老百姓不乱扔垃圾提供便利条件。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催生文明才是目标。新华网  B; ~! u2 }. `1 U+ G) h/ O7 V- h

作者: 爱情黑白键    时间: 2015-5-27 21:54
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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