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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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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08-12-25 16:25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本次普查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我国第二产为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为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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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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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至12月进行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2009年1月至3月进行普查登记,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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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公务。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登记、普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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