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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商家用它来推卸责任,在法律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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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3-8-24 10:07

  霸王条款1

    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

    影院禁止带食物,理由很牵强

    深圳几乎所有电影院都有一条类似的成文规定“禁止观众外带食品”。少数影院将其打印出来,做成标志牌张贴在影院观影入口的位置,多数影院则对自带食物的顾客表示拒绝,并建议其将外带食品放置到储物柜中。

    最近,深圳就有网友在微博上吐槽,原来她在南国艺恒坂田影城看电影,自带了零食,偷偷溜进了电影院,电影院的服务人员连续三四次提醒她不要吃外带零食,最后该名网友还与服务员起了冲突。对此,围观评论者持两方相对立观点,一方认为是这名网友的责任,原因是她偷着自带零食肯定会影响周围人的观影情绪,比如吃东西的声音过大,或者食物的浓重气味等;而另一方认为,影院既然允许自己售卖爆米花、薯片、牛肉干和鱿鱼丝……同样是吃的东西,为什么歧视和反对外带食物,这简直是为保护自己商业利益的霸王条款。

    除却商业利益的考虑,禁止消费者外带食物是担心污损电影院的桌椅?这种假设似乎并不成立。据记者了解,欢乐海岸中影益田假日影城还售卖食物气味浓郁的咖喱鱼丸,每份咖喱鱼丸都淋满颜色很重的咖喱酱汁,而K K M allU A影院也售卖鱼丸,还有成套餐售卖的薯片也配有沙拉酱,这些影院自卖食物同样会污损电影院的椅子和环境,对于这个质疑,深圳多数电影院相关负责人都采取回避的态度。

    深圳太平洋影城喻海平经理介绍,电影院禁止外带零食和喝的是出于对多数观影者的保护,外带主要是没办法控制食品的品种。如果人们要带一包泡面,或者带那种有餐具的东西或者味道很浓的食物,会把影院弄脏,影响到旁边看电影的人,不允许外带食品主要是为了方便影院管理。而龙岗百誉影城王艳霞认为,如果影院服务人员看到观影者明目张胆把食品带进来,会加以阻止,并且会建议其将外带食品暂时储存到寄物箱里,至于那些偷着把外带零食带入影院的人,只要食物不过分夸张,一般多不会加以阻止。“不仅是深圳影院,相信全国影院都有这个规定———禁止外带零食,这是方便统一管理的一种方式。至于很多人质疑为什么影院自己还卖零食?那是为了满足一些观影者的消费需求,并且影院售卖的零食,在气味和是否影响周围人观影等方面都有过一定程度的筛选和考量。”喻海平这样说。

    霸王条款2

    打折物品不予退换

    打折商品,商家照样该负责

    很多人在购买打折物品时往往有一种怪诞心理,认为自己占了商家便宜,一旦商品出现问题,多半会在责备自己“下次不要再贪小便宜”之后淡定地自认倒霉。不过也有较真的,家住大新的谌阿姨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买了两条裤子,回去发现有一条裤腿都不一样长,当她拿着裤子要去退货时,商场销售人员指了指当时促销的牌子,“打折物品不予退换”,眉宇之意似乎还有一种责怪别人无理取闹的意思。

    “打折物品不予退换”绝对称得上是商家的“霸王条款”,因为在法律上它完全无例可循。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利用打折、赠送、特价的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是经营者一种促销手段,它并未排除经营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消费者攻略别心软,价格打折不等于服务打折

    宜家深圳公关M ark向南都记者表示,对于此条例负责任的商家都不会去触碰“红线”,“打折物品我们也同样会在商品标签或者购买小票背后写明退换细则,它们享有和正品一样的退换货服务。”而对于因为本身具备瑕疵而需要降价销售的残次品,M ark表示商家也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会在处理品的销售区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有瑕疵的产品,既然是处理品,商家一般是不予退换的。”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表示:只有当商品明示有缺陷时,才能就其明示的缺陷免除其“三包”责任和产品其他质量责任,但最低仍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商家对打折物品不予退换的做法,市监局支招: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也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物凭证,即便对方表示“不予退换”,但仍可据此享受“三包”或其他正价商品的同等服务;发生纠纷千万别客气,力争不成当机立断拨打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消费者攻略

    别带气味太重、咀嚼声太大的食物

    1.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现在也是各国争论的焦点。龙岗百誉影城王艳霞举例,日本、韩国的影院都有类似的规定,包括美国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肯定也不会允许携带气味过浓的食物。

    2.影院工作人员一般每隔25分钟就巡查一次,如果发现有人吃瓜子等情况,都会立刻进行劝止。针对目前影院外带食物要求不严的情况,观影者可以选择不带烧烤、油炸等味重或吃时会有咀嚼声的食品。当然不吃东西最好。

    霸王条款3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商家:这是拿来对付难缠顾客的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就像是商家每一次促销活动、每一条细则、每一张会员卡的共生物,因为它总是如影随形地出现在所有文字的最后一排,假装并不起眼,却在关键时刻扮演着所有纠纷矛盾中商家免责的“通行证”。

    在科技园上班的郭英尚在一个健身俱乐部办了张5000元的健身会员卡,因为工作太忙无暇顾及,打算到俱乐部退卡的他却遇到了商家理直气壮的“刁难”,“他们告诉我只有每个月15号可以退,这是规定。”当郭英尚质疑:为什么办卡天天可以,退卡却只能15号。客服人员拿出卡的背面,轻轻地指给他看了一行字: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也就是说,要想拿到卡,所有人都必须默认商家对卡拥有任何解释的权利。当你要退换货时,“最终解释权”会告诉你促销物品不予退换;当你质疑某项服务并不周到时,“最终解释权”会告诉你该服务并不在必备服务范畴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美容院老板表示,“‘最终解释权’可以给商家留条后路,对付难缠的客人管用。”

    消费者攻略

    去工商部门投诉,一投一个准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往往被消费者默认为杀伤力最小的“不平等条约”,有时候甚至还会给人造成商家颇懂契约精神的假象,但一旦遇到纠纷,该条例却称得上是商家出招的“杀手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实在是商家“一厢情愿”的做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换言之,不管商家如何费尽心机在每条细则的背后都加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从法律上讲它都是在做无用功。

    对此,家乐福深圳公司公关莫泽辉提醒,消费者应该具备看到这项规定就立马反应的“反射弧”,当即向商家客服中心提出异议,“很多商家早已心知肚明这种说法并不具备法律依据,一旦接获投诉多半会妥善处理”。而如果商家实在够“霸气”,去工商部门投诉往往是一投一个准,早已有不少商家就因为多写了“最终解释权”,就享受了罚钱警告的“优待”。

    霸王条款4

    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顾客受伤商家不能不负责

    宾馆前台,水疗中心的储物柜前见到“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的字样已经不出奇,可早在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就将其列为27种霸王条款的一种,只是法律界人士却强调消费者是否能成功获得赔偿依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餐厅吃饭时遗失包,在酒店房间丢失财物,在水疗中心储物柜中丢失个人物品,以上种种情况发生时,就有场所经营者试图以贴在墙上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为理由辩称经营方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会赔偿消费者。

    如果遇到上诉情况,消费者该如何做呢?有知名连锁快餐厅工作人士表示,如有消费者在餐厅遗失个人物品,会先努力寻找,但若是发现物品是被他人盗窃,则会建议消费者报警,“我们只会把事发监控录像提供给警方,协助调查。”

    针对该情况,北京市消费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就曾强调在“丢失”的事实尚未发生时,酒店经营方就单方面做出“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就是霸王条款。但广东普罗修斯律师事务所陈群则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无限放大经营者义务,“酒店、水疗中心等场所需尽到安保及提醒义务,但如果贵重物品真发生盗窃遗失等事件,第一责任人应该是盗窃者,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以善意行事,消费者也需对自己的财物有妥善保管的心思。”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该规定意思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但决不是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不会受到其他方面的侵害。

    消费者攻略

    看提示告示是否醒目,安保措施好不好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唐剑明表示如果消费者在水疗中心等场所遭遇类似事件,要注意三点,一是留意该场所提醒消费者注意贵重物品的告知是否贴在醒目位置,完美尽到告知义务,二则要注意该场所是否有良好安保条件,如有监控录像、安保人员等,起到应尽的安保义务,三则是在丢失财物后,能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财物金额,但她也表示类似事件举证难度大,“尽管根据《合同法》,水疗中心帮助客人保管物品的服务实际上是保管合同(服务),但消费者寄存的物品经营者并没实际持有,不了解寄存物品的真实状况,要认定经营者是否履行了保管义务有难度,即便认定经营方对该物品有保管义务,但《合同法》还规定,寄存人寄存的贵重物品应向保管人声明,若无声明,则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唐剑明表示这也意味类似事件发生时,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霸王条款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往往举证难度大,最终消费者能得到的赔偿低,损失还是要自己承担,最重要的还是消费者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

    霸王条款5

    K T V禁止自带酒水

    服务员还隔着玻璃监视,守株待兔似的

    去K T V消费的人,尤其是学生都遇到过这样相似的场景:自带的一大包零食被K T V提示“请把食物储存到前台”;在K T V包房内唱歌、吃东西,服务员屡次在门口走来走去,并通过门口上的玻璃往里面窥视,一旦发现消费者吃的或者喝的是外带食物,一定要进门加以阻止或推销他们自己的酒水及食品;自带酒水会收取开瓶费,多数人都搞不懂,自己已经花了包房钱、唱歌以小时计算的钱,甚至还买了K T V的酒水套餐和零食,自带的一瓶好酒为什么还要另外收取开瓶费,根本就不用麻烦他们开瓶好吗?

    在南山科技园工作的白领周小微就有这样的经历。前几个月,她在华强北K -Box唱歌,由于没吃晚饭,她和朋友外带了一份披萨到K T V,结果被店员阻止,并且建议其将食物吃完后再进入到K T V唱歌消费。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消费者抱怨:K T V的酒水、零食和果盘比正常价格贵很多,有些包房还非要选择推荐的酒水套餐,满足最低消费,而自带酒水一定会被禁止。

    如果是中小规模K T V是为要保证营业成本,那么大型K T V是不是也同样禁止呢?前不久在欢乐海岸柏悦会消费的白领哲哲表示,自己外带的酒水和零食一样被禁止带入包房。这难道不是侵权或者强制消费吗?对此,深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K T V业界经营者表示,的确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禁止携带自带酒水、食物进入娱乐场所,但目前各行业都有一个行业潜规则,任何行业包括K T V等娱乐业在经营时都有一个附加价值,包括环境装修、人员管理等,单纯收取消费者的包房费、小时费成本肯定不能收回来,只能通过K T V售卖的酒水和食品去实现,所以才会反对消费者自带食物。“但一般K T V的酒水都并非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有自己的选择权,如果K T V反对你在这里自带酒水或零食,那么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在这里消费。”

    至于很多消费者质疑的开瓶费,这个现象目前在K T V也普遍存在。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新这样理解,收取开瓶费是商家自主行为,是否涉及霸王条款主要看其对消费者有没有发生强制性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攻略

    可以自带酒水,但一场争论难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 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相反,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并没有任何依据。

    也就是说,你可以自带酒水,但K TV也肯定会反对,这就得做好要争论要吵架的准备。

    霸王条款6

    此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

    “概不退换”本身就是违规

    “概不退换”常常出现在购物卡的发票上,语气没有讨论的余地,何等霸气,以至于我们都把这一条规定当做合理合法的事,实际上这两点它都不沾边。没有一条法律支持这种做法。

    深圳律师张观远律师认为,从法规上讲,这样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像这种格式条款,一方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还“剥削”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该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但是目前国家无法像禁止酒驾那样采用极严的措施,所以才让这种违法的行为这么普遍,每一个人都可以放心大胆地和这种违法行为对抗。”张观远说。

    消费者攻略

    当场引用法律条规,特技术流!

    1.当场亮“法律”牌:这是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几条条款都适用解释这个违法行为。如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即便是特价产品出现了其他的质量问题商家也得管到底。而根据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如果法律牌不管用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投诉,根据现有记录皆有很多投诉成功的案例,两者主要以调解的方式,让商家退换或者打折赔偿。

    3.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以此向法庭上诉,不过律师建议如果能够以前两种方式解决最好。

    霸王条款7

    香港海洋公园、

    迪士尼不准游客携带食物

    很遗憾,这不违反香港法律条文

    香港海洋公园和迪士尼乐园都不准游客自带食物和水,两个主题公园谈到这个问题都用自家的乐园规则做了解释:迪士尼为“基于卫生及食物安全理由,乐园为宾客健康和安全着想”,海洋公园公共事务主任孙康怡则表明“为了提供一个安全及舒适的居住环境予园内动物”。

    理由归理由,无论在香港还是内地,旅游网站版常年有教大家如何“藏食”进这两大公园的教学帖。《东方日报》曾报道有游客在海洋公园的门口“鲸吞”十几个蛋挞的壮举,其实不少人被迫鲸吞或者丢弃一天的口粮。

    游乐园里面的美食呢?“贵!”网络红人丁一晨最近还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博文,巴掌大的一碗炸酱面68港币,尽管这是她努力找到的最便宜的一款食物,很多人留言“其实看完菜单就没敢进餐厅的门”,迪士尼的门票为450港币,如果两餐 都 在 园内 解决 ,那 么最便宜还要150港币才能搞定。门票不低,又被迫吃价格这么高的菜,难怪心里很不舒服。

    说到免费的两个园内饮用水,无论多渴,你都得耐心地排完长队,让人恨不得到门口把刚才被迫丢掉的矿泉水瓶捡回来。

    尽管大家都不喜欢这条规定,但是香港律师邓本仁表示,两个主题公园的规定并没有违反香港现行的任何法律法规。“香港的法律中没有细致到关于主题乐园携带食物的问题,而乐园和政府的协议中,关于公众利益方面也并未对可否携带食物有所规定。”邓本仁解释,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两个乐园基于一定的考虑是可以制定乐园的规定的。

    消费者攻略

    婴儿食品可以带,或者买餐饮优惠券

    1 .淘宝购买园内餐厅的优惠券,一般会有8.5折左右的优惠。

    2.宗教人士如果在饮食上有特别需求可以享有豁免权,若是在两大主题公园门口被拦,可以向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便是内地和海外的游客也会受到平等机会的支持。

    3.如果拥有医生证明文件,需要准备特殊的饮食,也可以获得豁免进入园内。

    4.婴儿食品不在禁止携带的范围,但是不要使用玻璃瓶携带。

    霸王条款8

    本店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大多数早教机构每半年就涨价

    有了这一条理直气壮的条款,“涨价”对于众多商家而言,似乎就成了一件可以随意为之,不受限制的权利。在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定价权”监督意识淡薄的当今时下,店家调整价格的权利还如此堂而皇之地写入协议和条款之中。早教行业中,与这一条款相近的意思和文句,常常被直接写进众多机构的购课合同中,但由于并未具体指出交易额和变动额,消费者往往将更多精力集中在审核其他条目上,对这些“隐形炸弹”式的字眼警惕性不够。如今,深圳大多数早教机构每半年就有价格上调,或将原本承诺的打折幅度收紧,却鲜见消费者投诉和抵触,这恐怕也是霸王条款“保驾护航”的结果。

    消费者攻略

    商家单方面涨价,投诉它!

    1.单方面更改费用标准属无效条款,可提出诉讼。余翔表示,经营者打着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增加费用的说法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双方对于费用的约定属于双方意识的表现,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擅自增加费用都是无效的。”总之,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种种侵权行为应当尽可能地搜集收据、课程表、广告单以及其他的书面材料,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投诉、举报乃至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可申请物价部门介入调查。安嘉建议,若经营方单方面“涨价”,消费者可联合消协,申请物价部门介入调查,鉴定其价格制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3.保留发票以外的其他证据。安嘉还建议,“发票”以外的可以佐证课程交易真实性的资料也应长期保留,如售课方开出的收据、课程表、广告单等,虽然这些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多能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争取有利局面。

    霸王条款9

    健身房人身伤害

    概不负责

    骑动感单车摔伤,你活该?

    “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这样理直气壮的自我免责条例,多见于健身房和娱乐场所,其中以有器械操作的健身房最热衷于在办理会员卡的时候加上一行不经意的条款。陈宇就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在某健身房参加“动感单车”的课程时,因为器械的脚踏踩空导致摔伤,治疗花了1000多。在向健身房要求赔偿的过程中,健身房坚称属于客户自己操作问题,陈宇翻出当时和健身房签订的合同,的确有那么一句,而动感单车的操作上的确也存在一定的bug,不好界定是不是自己使用错误。

    而且在争论的过程中,对方一句“为什么别人不受伤单单就是你受伤”,让陈宇真的很受伤,明明自己在这里办卡消费,不被当成上帝也就算了,不小心摔伤还被扣上了“四肢不协调不会用器械”的大帽子,太憋屈了。

    消费者攻略

    消费者操作不当而受伤,健身房也要负责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使是消费者个人操作不当而受伤,健身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商之后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商家。工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提醒消费者,很多健身房在为顾客办理健身卡时,连一份像样的协议都没有,或者协议里面没有顾客身体受伤责任方面的协定,办理健身卡时应与商家订立合同,并额外注明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以免发生纠纷。

    霸王条款10

    索要发票

    就不能打折

    为打折不要发票,对方又拒绝退款

    一条“潜规则”正在深圳的中小学课外培训、早教行业中悄然滋生———订购课程时,不少机构出示的收费凭据,竟然是“收据”而不是发票。许多“收据”上甚至没有盖印任何公章,仅有销售人员的潦草签名而已,以此作为款项凭证,很难让人不产生“钻法律空子”的感觉。而用“取消优惠”的强硬口吻胁迫客户放弃“要发票”的念头,是否又暗含偷税漏税的陷阱?如此种种“漏风”部位,一旦形成默认惯例,或对众多学员的求学权利造成隐患。

    因为“没有发票”,而被“拒绝退款”的案例,深圳教育培训领域频频发生。就职于深圳某大型国企的云涛于2011年报读了新世界培训(进修)中心白石洲校区的日语进修(高级)课程。“他们只给了我一张收据,没有发票,也没有购课合同”但课务代表许诺的“不要发票可享8折优惠”的诱人条件,又让云涛产生了侥幸心理。谁知,半年后,该校白石洲校区因故撤销,手头上仅有“收据”的他,一方面与校方当面对质,一方面又以多种渠道申诉,2年来仍未能讨回学费。无独有偶,因“有收据无发票”而产生的学费纠纷,近年早已频频见诸报端,教育行政部门、消协的介入也如同“蜻蜓点水”,最终大多数消费者的“退款”请求皆被一个“拖”字无限期拖延,不了了之。

    消费者攻略

    要立场坚定,对方不开发票就走人

    1 .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情况。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翔建议,消费者在交款后,应当由培训机构加盖公章,确认收款的真实性。“另外,对于发票的问题,因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即便消费者同意其不要发票而享受优惠,经营者也应当根据实际金额开具发票。”若因“没有发票”而引起费用纠纷,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仍无效,可向法院诉讼维权。

    2.不开发票就当场“放弃”,消费者需立场坚定。早教行业资深市场经理安嘉表示,消费者应当立场坚定:“若售课方不开发票,消费者应当场强硬表态,放弃报读该校课程。总之心里要有底气,相信培训市场是买方市场,为了促进课程销售,肯定会有相应折扣,折扣与发票并不矛盾,消费者应当据理力争。”

    霸王条款11

    学员报了名课没上完

    也不退学费余额

    想退学费?可以啊,上过的课算你天价!

    培训市场上经常看到培训机构这样的规定:已报读X X课程的学子,如中途想放弃续读,学费不能按照“余下多少节课”的标准来退还,需由校方酌情裁量,确定退费标准,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上了几节课,发现成效并不理想,货不对板怎么办?按照当下培训市场的规矩,“余下课程折算为学费全款退还”几乎是不可能了———消费者可能要吃这样的哑巴亏:要么硬着头皮读下去,要么接受“不平等条件”,领取“打了大折”的退款悻悻走人。家住景新花园的黄辉,先前她为女儿报读了深圳某早教机构的智能发展课程,但2节课下来发现孩子言行有异常。“我提出退课,但校方说要在原来学费的基础上扣掉1500元,平均一节课750元,这简直是狮子大开口的天价!”

    消费者攻略

    必要时可录音或暗中拍照

    1.向企业(机构)、工商部门投诉。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敬伟告诉南都记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依此规定,消费者可直接向收费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诉。

    2.有时要“大闹中心”才有效果。安嘉则建议,消费者可以将争议情况投诉到工商管理处与消费者委员会(最好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候,甚至可以采取激烈的“投诉”方式———譬如在培训中心主要门店“举牌抗议”,通过微博转发增加影响力,将情况反馈给媒体,等等。“很多时候,只有‘大闹中心’才会有效果。”

    3.注意合同细节。丁敬伟建议,“首先,消费者对于培训的课程、课时、讲师等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特别是在签订合同前,培训机构对于消费者的种种口头承诺,最好写进合同中;其次,如果在接受培训前商家向消费者承诺了培训效果,则消费者与商家可以约定如果经过商家的培训,学员达不到商家承诺的培训效果,商家该如何解决或者如何作出赔偿等,并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写入合同中。对于学员中途退学的,学员所缴纳的学费该如何返还等问题,也要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的约定。”总之,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前,需要多看、多听,把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以及违约处理形成文字纳入合同中,作为后续争议的依据。

    4.必要时候,可以录音或暗中拍照。在安嘉看来,课程之所以出现“货不对板”,大多因为合同(协议)涉及到售课方责任的部分,通常字眼含糊不清,口头承诺未能兑现所致。因此,消费者在购课时应当多留心眼,凡是合同与课程宣传册不对应的地方,都需要“拍照留念”,而售课人员的口头说法也尽量要暗中录音。

    霸王条款12

    干洗店逾期不取衣物不再保管

    干洗店基本上什么都不想负责

    “在一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对于干洗衣物,人们已经疲于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深圳房网论坛每天都能见到针对干洗店的骂帖,常见的内容有,干洗后的衣服在领子或衣袖处还有污迹,询问干洗店得到的答复是“极难清洗的污迹不在干洗范围内”。干洗的衣服从S码洗成L码,询问干洗店得到的答复是“清洗衣物需要在清洗前告知洗涤方式,任何原因导致衣物变形或脱色,干洗店概不负责”。清洗皮质拼接帆布的鞋子,从白色变成米黄色,询问干洗店得到的答复是“有些鞋子应该去专门皮鞋清洗店清洗,出现任何问题干洗店概不负责”。很多网友不得不愤怒发问干洗店:请问,你们能负责什么?

    消费者攻略

    干洗票据保存好,洗之前拍照

    干洗衣物,造成衣物的损坏,干洗店最常做的事情是推卸责任。工商部门认为,作为服务提供方,干洗店在明知深色衣物经干洗会褪色应在干洗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干洗。而单方面注明“深色衣物在干洗后出现褪色现象本店不承担责任”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新建议,在与干洗店发生任何矛盾和冲突时一定要事先做好举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所托管的洗涤物品没有达到预期的整洁效果。如果破损的话,损坏程度究竟有多高,最好能提供清晰的前后对比照片,然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霸王条款13

    买房买车预付款交了就不退

    几万块的预付款,店家整死不退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卖方未按期交房的,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某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还,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这两条看起来冠冕堂皇很讲道理的条款其实单看字面就已经不公平,买房时买方承担的违约金悄悄地比卖方承担的要多,买卖自由的房地产已经变成了高贵冷艳的垄断行业了?买房子签订合约时会遭遇的不公平屡见不鲜。王蓉两年前在深圳某楼盘看中一套房子,在犹豫要不要交预付款的时候犹豫了一晚,那套房子瞬间就被卖掉了。最受不了激将法的王蓉第二天着急地把6万块的定金付给中介另外订了一套,最后由于个人原因,她还是决定不买了,但6万块的定金也打了水漂。

    “其实这一点很不合理,房地产公司和中介收取定金时还是利用了我们女人冲动消费的心理嘛。”虽然无奈,但王蓉也没有任何办法,因为合同上明确规定了如果是买方决定不买,定金全数归卖方。某进口车车行的销售小袁告诉记者,因为购车预付款产生纠纷的情况几乎每周都有那么两三出。曾经有一个客户秒定了辆50万的轿车,交预付款的时候很爽快,第二天又秒反悔,因为,5万块的预付款在车行争得脸红脖子粗,最后还是没有退钱,“因为合同上写明了,这是公司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

    消费者攻略

    发现不平等条款,打12315投诉

    无论签什么合同只有一个前提就是:“看清楚!”尤其是购房合同,涉及到金额、交房时间、赔偿情况等等的条款都需要加倍仔细。目前的购房合同大多是开发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于是开发商经常堂而皇之地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一旦签订事后纠纷往往是消费者败多胜少,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发现了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可以拨打12315投诉。至于买车,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还或抵作货款,卖方没有权利对预付款进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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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13
的确,很多企业都有这种行为。应该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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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7:56
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太常见了,亟待“有关部门”拿出作为啊~

本帖最后由 大嘴食神 于 2013-8-24 17: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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