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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与倡导见义勇为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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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4-7-10 19:22
  四川大竹县周家镇一名8岁的小女孩李微微,为了救落水的同伴而不幸溺水身 亡。当地镇政府多次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身体与智力都比较弱,本身就属于保护范围,因此对他们的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
* v, Y# N+ s; p0 Y$ `! W  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实行“不提倡、不鼓励”的原则是可以理解的,但某个孩子做了见义勇为的事,就应该表彰,这是两个不同的出发点。前者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后者是对社会正能量的弘扬。我们不能因为前者而排斥后者。有人就此发表文章,说这是“理性的进步”,并以参加扑灭山火而牺牲的14岁少年赖宁为例,批评社会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致使小孩竞相模仿,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等,显然属于解读过度。
4 r4 _! |7 Q' Y( h) n. c  见义勇为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倡导见义勇为的精神并不矛盾。2008年汶川大地震,从废墟中被营救出来的小孩林浩,不顾个人安危,转身投入救援活动,就赢得了人们的好评。事实上,国外同样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那尊“撒尿小孩”于连的塑像,就有一段生动的故事。西班牙入侵者在撤离布鲁塞尔时,准备用炸药毁掉这座城市,多亏小于连半夜起来撒了泡尿,将导火线浇灭了,从而保住了全城人的性命,因此被老百姓立像永久纪念。倘若按照某些人的看法,他们不应该那样做,因为都还属于未成年人,只能让人保护,焉能保护别人?* b4 {4 c1 `4 H2 h
  其实,一些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并不是社会鼓励的结果,而是他们内心的一种自然表现。我们不能以某些成年人的功利观念来衡量他们的行为。孩子的心灵是最纯净的,他们没有想得那么多,更不会想到做了这件事后会有什么“好处”。那种把少年英雄的出现,说成是社会为了某种目的蓄意而为,既是对社会的错误批评,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1 \0 u& u/ _* Y6 [; l; u" J# e+ |
  现在的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固然还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更需要弘扬的是见义勇为的精神。这些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等种种原因,见利忘义的事日渐多了起来,见义勇为的事却变得少了,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应该加以改变。李微微救人该不该受到表彰的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我以为,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宣传李微微的事迹可以商榷,但认定并表彰其见义勇为则应及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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