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9月1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实施
9月1日起,深圳市城管部门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警示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违反《条例》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教育和敦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
10月至11月是集中执法阶段,将以罚促管推进《条例》在垃圾分类各个环节得到真正落实,同时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
12月以后即进入常态化执法阶段,将垃圾分类执法巡查纳入市容巡查员范围内,对不按要求设置、投放和收运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开展不定期针对性执法,进一步强化各主体的责任落实。如果受罚的市民没有严重情节,可以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代替罚款,简称“活动代罚”。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9月执法警示,10月正式开罚不想在垃圾分类上抓狂,这些干货一定要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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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看懂了吗? 垃圾分一分,环境美十分 今天,你“分”了吗?
本帖最后由 罗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于 2020-9-1 19: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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