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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罗湖区金融服务署发言人    时间: 2020-12-2 17:20
标题: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五条 大力引进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如下扶持。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受综合贡献和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按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成本。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三)经各级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保险中介公司扶持标准为:新迁入的,按照上一年度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支付。新注册机构可延后1年按照上述扶持标准进行申请。
期货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扶持标准为,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四)由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金融科技公司、绿色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专营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可参照对应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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