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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援伸援手 补充证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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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4: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感谢法律援助,感谢承办案件的刘律师,让我在年前拿到了我应得的工资提成,可以过个好年,提前祝所有工作人员新年快乐。”“南小年”当天,受援人章某在电话中激动得跟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说道。
    2024年3月,章某入职深圳市某公司担任电话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约定无底薪,提成为每单业绩的50%,业绩的数额以金融机构实际向签约客户放款的数额为标准。4月,章某代表公司与客户马某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公司撮合马某与放贷机构形成借贷关系,涉及金额150万元,马某应按放款额度的7%支付给章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费,即章某的提成约2万8千元。5月,章某因提成未足额发放的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章某离职后积极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仅愿向章某支付部分提成金额2千元,章某随即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遗憾的是,因双方约定以银行实际向客户放款的数额作为激发提成的条件及标准,而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实际放款金额为150万元,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主张,最终仲裁员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仅支持公司补足章某提成差额5092.10元。
    章某不服仲裁裁决,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前来到罗湖区法律援助大厅寻求帮助。法援处工作人员了解案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其申请条件,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为其指派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刘喻律师承办该案件。
    刘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章某沟通案件细节,在安抚其情绪的基础上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其分析仲裁败诉的原因,并提供了新的代理思路,同时根据章某提供的线索,竭力协助章某提供完整、扎实的证据材料。在沟通时刘律师发现,该案关键点主要在于确认放款金额的数额,刘律师与章某确定后随即向法院提出调取客户马某征信的申请,但被法院以征信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刘律师耐心指导章某与法院沟通,强调征信是贷款前必须出示的材料,法院又以马某为本案案外人为由拒绝调取的申请。刘律师再次与法院电话沟通,释明该放款金额是足以查清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后,法院最终同意出具调查令,在刘律师的指导下,章某到涉案银行展开催办、落实进度等工作,最终在开庭前补充了从银行调取马某的贷款信息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庭上,刘律师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摆出强有力的证据,为章某据理力争。最终,因证据力十足,法院采纳刘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公司支付章某签单足额提成2万8千元,并在2025年1月23日前足额支付,案件圆满结束。
    本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仲裁败诉而一审胜诉的案件,本案能够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重要原因便是因为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此案件在法援律师的坚持不懈努力下,劳动者拿到了应有的工资提成款,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此,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继续坚持应援优援的理念,为劳动者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岁末不愁“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援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本帖最后由 罗湖区司法局发言人 于 2025-1-24 14: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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