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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个月,省人社厅在线答疑:同工同酬不等于工资数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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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0:19
“同工同酬”的“酬”包含哪些内容?奖金算不算?跨地区劳务派遣如何计算劳动者最低工资?若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向哪里投诉?……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个月之际,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安排,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在其官网举行了在线访谈,详细解读了新规相关规定并回答网友提问。

    焦点1

    “同工同酬”的“酬”是否包含奖金?

    根据新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在相同的岗位上,用工单位的员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实行同样的薪酬制度、同样的绩效考核、同样的考量标准。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邓尧均表示,“同工同酬”的“酬”指的是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奖金也应该实行同样的分配办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要求的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没有规定工资数额要完全一样,因为学历、技术等级、工作业绩等方面的不同可能将核算出不同的工资金额。”

    焦点2

    跨地区劳务派遣如何计算最低工资?

    网友“南方”提出,他跟河源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广州干活,他是该按河源还是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因此,邓尧均表示,该网友在广州工作,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不得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即现行的每个月1550元。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在用工所在地投诉,上述案例中,就可以在广州投诉。

    焦点3

    企业能否继续使用新规实施前招聘的派遣工人?

    有网友提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是否能继续使用实施前招聘的派遣工人呢?这一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后处理办法略有不同。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规定,2012年12月27日修改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在今年7月后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规定的,在计发今年7月后的工资时,应当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办法。”

    邓尧均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12年12月28日修改决定公布后至2013年6月30日修改决定生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今年7月后应按照修改决定执行,也就是说,可以继续派遣,但要同时遵守同工同酬、工作岗位“三性”和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

    焦点4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要去哪里申请?

    新规实施后,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除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等,还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今年7月1日后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邓尧均表示,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广东明确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社厅实施行政许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广东出台了全国首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统一全省各级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标准和流程。

    ■链接

    广东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最高逾50%

    据全省调查摸底统计,广东现有劳务派遣单位7600多户,被派遣劳动者163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4%,基本都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据介绍,目前广东劳务派遣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占75%以上比重;二是被派遣劳动者年龄层次比较低,超过85%是“80后、90后”;三是一些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较大,占30%-50%甚至更高。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实习生 赖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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