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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时今日到底是谁给这种烂物业能长时间生存下去的底气?在这里住的住户们到底是过的什么日子?电梯三天两头坏,经常停水,生活用水尽是水垢,我们要求换掉这不作为的物业合情合理合法,为什么要一而再再二三阻挠我们,四十九条说的明明白白,超百分之五十业主同意便可换掉物业,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设置障碍阻挠我们?老百姓想要放心安全地生活,哪点不合适了? ' t. m5 c. n; @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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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业法第49条的实施,就是要消除那些有根基、有势力不作为的物业,根本不存在什么合同到期不到期的问题。黄茂雄他本是集建国际名园的开发商,侨德安物业公司就是他自己的公司,所谓的合同就是他左手跟右手自己与自己签的,哪有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合同合约长达60多年的。 $ z: m, n/ `0 L1 z+ }' i, a 来自: Android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