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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钱军"事件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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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07-11-7 14:19
    倒车撞人后又殴打被撞女子的潘博彬,昨日被福田公安分局处以10日行政拘留、500元罚款。处罚决定被公布到网上后,网友普遍认为该结果“处罚太轻”,陈家人的反应则从白天的平静接受、认为合理,转为晚上的犹豫和矛盾。

    陈家态度一日二变

    昨日一早,记者就来到市第二人民医院,陪同陈先生去取法医鉴定报告,看到“轻微伤”这三个字,陈先生十分平静。下午2时多,拿到福田公安分局送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对潘博彬的处理结果后,陈家以陈女士的名义给本报发来感谢信。陈先生说:“这个结果我们可以接受。”

    但是到了昨晚将近9时的时候,陈先生突然来电说,陈女士要求对这个事情追究到底。对于陈家反复变化的态度,多数市民表示了理解:“这就是法与情的矛盾啊!确实很难处理!”

    陈家将提起民事诉讼

    陈先生还告诉记者,接下来,陈家将就民事部分对潘博彬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具体索赔额他们还未商定。陈家表示在乎的不是赔款,而是如他们一直所说的“要依法讨个公道”。

    有关方面认为处罚合法

    现在潘博彬已被警方依法关押于福田区治安拘留所。至于是否会将其从劳动局下属人力资源中心开除,福田区有关人士表示,“要等他拘留结束后再定”。福田区政府有关部门就此事公开表示:“潘博彬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对殴打他人的潘博彬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这是警方根据法律对潘博彬作出的最重处罚。

    昨日,对警方的处理结果,记者随机走访了一些市民,并在深圳新闻网上搜集网友意见,对大家提出的“为何同样的事件钱军判了2年”等几个主要疑问,请有关方面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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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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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钱军"事件 后续

 市民问:为何处罚较轻?

    有关部门回应:已是法律允许最重的

    鉴于潘博彬殴打妇女的恶劣情节,受访市民普遍认为10天的拘留处罚太轻。对此,福田区有关部门解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对潘博彬的处罚,已经是法律允许范围内最重的了。

    市民问:为何钱军判刑2年,潘博彬才行政拘留10天?

    律师回应:一个是轻伤,一个是轻微伤

    对于市民和网友们质疑:为何潘博彬撞人打人,情节与钱军同样恶劣,前者只处以10天拘留,后者却被被判刑2年?福田区委请来的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唐伟律师认为,潘博彬打人事件的性质确实比较恶劣。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对潘博彬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恰当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要达到“轻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本次事件中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市民问:病情尚未确诊就已作出法医鉴定?

    法医回应:不违反法医规则

    记者看到陈女士的病历上显示:“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医生对此解释说脑震荡尚未确诊。那为何病情还没有确诊,法医就已经作出鉴定?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曹法医和陈法医解释说,这并不违反法医鉴定有关规则,法医的鉴定结果不必一定与医生的一致,法医更需要依据一些看得见的根据来判断,陈女士做脑部CT时并未见异常,现在也没有见到有关她昏迷的证据。从法医专业的角度来说,结果出得越早越好,因为伤者的身体情况最接近受害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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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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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钱军"事件 后续

市民问:轻伤与轻微伤标准到底有何区别?

    法医回应:轻伤要有骨折、耳膜穿孔等“硬指标”

    曹法医说,轻伤和轻微伤有着很清晰的界定标准,比如,被鉴定为轻伤要有3根肋骨骨折、耳膜穿孔等“硬指标”,而陈女士的症状是软组织挫伤,看起来就是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记者了解到,遭到钱军殴打的老人,被打成了耳膜穿孔。

    市民问:为何不根据恶劣情节重罚重处?

    律师回应: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

    很多市民认为,潘博彬对一位弱女子三次殴打,其中两次打倒拉起来再打,性质极其恶劣,其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钱军事件,应该据此重处罚。多位律师认为:潘博彬的行为确实让人气愤,但是道德审判永远不能代替法律。

    还有律师说,潘博彬的行为对社会和市民情感造成的伤害,其实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三天来,各种媒体和网友对此事的跟踪,对他的抨击,已经让他声誉全无,甚至可能一直影响到他和家人今后的生活。“即使重刑犯出狱后也有重新做人的机会,社会都要对其宽容,所以希望市民理性对待潘博彬,给他改过的机会。” (记者王鹂鸣温文锋实习生伍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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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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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钱军"事件 后续

法律治不了他,党纪可以吧,双开吧,开除公职,党籍(如果是党员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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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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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钱军"事件 后续

我支持开除他,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也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性质这么恶劣,足以反映出该人的道德品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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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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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钱军"事件 后续

我建议按钱军的两年刑期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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