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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地方债须彰显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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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4-6-12 20:01
  近日,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完成的《关于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调查研究》报告(简称“报告”)公布。报告提出,将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每年的举借、偿还计划应事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专项听取和审议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待条件成熟时再编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交代表大会审批。与此同时,广州拟研究立法管理地方债。) T: E6 v* ^( f3 @% H
  截至2013年末,广州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1416.36亿元,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92.89%和17.43%,双双逼近风险警戒线。未来一段时间,广州的政府债务规模恐怕还会扩大。形势不能不说严峻,但人们从市人大和政府的积极行动中,看到了广州市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整体性努力。
, J! X" u6 V$ e" b" t+ F# Y8 {  对地方政府主动加强自身债务管理,自然应当持基本的信任。来自政府系统之外的任何监督要做到有效,都离不开政府夯实一个比较好的管理基础。而从目前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对地方债务的管理很不规范,政府信息报告和披露机制也比较欠缺,政府性债务资金运行的透明度普遍不高。不过,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自我监督也不能代替外部监督。这正如一个外科医生给自己做外科手术,无论医术如何精湛,总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有效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政府盲目举债乱花钱,必须彰显人大的监督力量。( A+ ^& t) p+ \2 L$ j# c
  客观地说,前几年,广州市就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这是走在前列的,但离制度化、常态化还有不小的距离。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普遍偏软甚至缺位。这当然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关,但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理应挺直腰杆。
% A# k' y7 b# N. G  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将全部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而严格地说,未经人大审批的政府性债务,其合法性是可疑的。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看,人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施债务监督,不仅具有正当性,也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政府监督的重点,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付,能与地方财政资金毫无干系吗?因此,应该通过努力,尽快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 I! a7 Y2 w, C! [: i. Z, K  那么,是不是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了预算管理,就一定能彰显人大的监督力量呢?报告显示,广州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目前存在如下问题,比如,报送人大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过于简单,人大审查预决算时间仓促、审查程序不完善、审查力量不足,等等。这样的问题当然不止存在于广州,也不会仅仅表现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中。避免监督虚化,就必须完善程序建设,确定合理的、明确的时限,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在另一方面,也需要健全人大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专业人员配备,才能有力保障人大实施财政监督。说到底,债务管理和债务监督都是很专业的事情,写得再通俗,没有一定的专业基础也可能看不懂。) ^9 h  {# w' _1 X$ W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一股汹涌的暗流,一旦决堤,损害的绝不仅仅是一个地方的财政和经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有效管控,其实不必更多地寻找别的监督主体,让人大的监督硬起来、有效起来,就一定能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并使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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