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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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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 |6 A; S  N, y% V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V" O$ p& u2 q. B3 O$ @  R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j1 R5 a! y/ P0 T# p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K7 K; j% Y) q+ e# A/ H
第三条[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减量及生活垃圾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9 |) `4 F4 Y, j2 y) d" ~. v( O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减量,是指在产品设计、制造、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采用合理措施减少废物量。4 s% `! ]3 w6 Z) ~5 i6 g' U  Q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垃圾的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分成若干种类。
+ J9 ~% m, K: k5 D$ T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w7 X6 F( J$ U8 b/ x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是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 v% p1 u2 G, c8 V) L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辖区负责、人人参与,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社会服务体系。
$ v( A+ G' x* a1 R: g% K第五条[分类管理原则] 按照源头减量、科学分类、充分回收、有效利用、妥善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0 ?0 e+ u( K8 \% \- d2 r" T本市结合生活垃圾的特性、设施条件和处理技术等实际,可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4 E& z5 ~3 ~: J: |$ R/ o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减量分类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部门协同保障机制。
3 A8 q' o) {1 e- H- \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活动。
. E- B" S5 u; i, k) ]& e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考核督促,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目标和经济、技术政策。
' T. O( @# k: w' c6 x1 h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 F, G6 W3 n+ w6 v6 k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分类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品政策。5 s; ]; U8 `  I2 H* T/ u8 l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价格成本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价格机制。% F9 w, W1 }% _5 G! t$ m- y
再生资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建立可回收物统计体系,汇总各类可回收物相关数据,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做好回收网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强制回收制度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的价格补贴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督促本市工业企业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采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技术或措施。$ a( p8 z  p/ `: g1 _4 [5 ~
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本市清洁生产、节材代木等垃圾减量政策。
0 N  a' j: Y5 P  @" P6 Y& q, y( o6 Z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落实,制定深圳市政府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品或绿色产品采购目录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设施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保障设施用地,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纳入房地产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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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和处理的监督,明确我市家庭有害垃圾回收目录和分类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家庭有害垃圾收集规划,建立有害垃圾统计体系,汇总各类有害垃圾相关数据,建立家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价格补贴以及相应监管机制。
) U( C+ T' R  y# W" r: R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8 v2 X; E9 y) y% ~& d- T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7 E3 m4 o# a, [0 q3 I3 @
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责任。' o0 Y* O9 I0 b  H# A
市场监督和工商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严格限塑令、落实净菜进城。
) S* w$ V% c5 Y8 \6 [( R: C+ s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4 B8 `- ]; m' i; `
第九条[社团组织职责]妇联、团委、工会应当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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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倡导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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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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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可依据社会发展情况,遵循污染者付费、公平合理的原则,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T( A; R# \7 M$ W9 n7 n& [# {
第十一条[宣传发动]本市新闻媒体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时在黄金时段免费安排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内容。
第二章 源头减量/ v6 o2 e6 u$ n8 j7 V0 i
第十二条[设计环节减量]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L0 U2 b" w2 J. x9 c第十三条[生产销售减量]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7 J) f* E8 C" p* Y- l, h; N/ J第十四条[消费减量]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节约的原则,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2 B% w( }6 F4 m* {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市政府绿色采购目录的商品。绿色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7 ]: ?1 O; Y# Q2 {4 t6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适量点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 [+ l* S; K, }) @0 {3 C4 v
倡导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生利用产品。5 L; T0 ~* V. ?9 z. [2 X* e! f! i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鼓励个人环保购物、绿色出行、适量点餐。8 f$ e5 D1 S8 B
第十五条[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超量排放费、社会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低回收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以及奖励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三章 分类投放: E, y% U4 @, s* E0 ]9 f- W
第十六条[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住宅区、单位、公共场所和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v" R+ H$ \& M9 L$ V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原则] 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 }$ j' j1 s% p/ R2 }, k8 B7 y) R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 ]9 d0 I9 S, s: z(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F5 G# M% ^1 @( J/ v" F" O* A
(三)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x* K7 W" f' K8 F  {3 a3 e, ]4 k(四)实施其他垃圾细分类的区域,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s9 J% ~: x4 ?9 T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 r8 s4 `( K5 u0 K* V% ~+ F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及时调整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原则,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 7 f2 R0 _# [7 X8 y3 l4 E0 U( y
第十八条[住宅区投放要求]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8 Y/ B4 b4 z+ ~. W3 q/ K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S8 ]: u. p8 F' x: O(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 g9 r% w8 Y- e2 r(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9 o, x0 X9 ~* @/ D, ]7 ~1 h(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4 \$ z+ z1 Q+ Y( \* }/ e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 D+ R8 N: l: t& i(五)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6 m0 [7 O5 a! H, P4 R( b6 R1 G(六)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商场、口岸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o$ T9 t# R4 o4 R- m; [* T(
)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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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所在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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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为责任人。6 w* e4 f4 s+ \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7 w6 |1 X4 `5 d# O3 f9 u' I(
)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O$ @: X! ]- \) U0 k- N4 d% c- _: G(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1 n; n2 o1 ?' c$ S2 X
(
)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地点;8 v$ R+ Y6 O& G% x  k( F6 M6 D9 b
(
)安排人员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 V+ _# r. Y0 O2 w: ^1 X' d5 ^(
)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报送数据;
' p) w& y$ S! a/ E/ ~(
)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 m7 s& k+ n' c0 t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特别义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动员和督促业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应当将垃圾减量分类服务责任、内容要求和标准等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 g' R* C; c" y. b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权利]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
( X3 m/ R) ^, I5 l: _/ b8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权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8 s3 G& L% W$ X第二十三条[服务取得]各区政府、各部门应遵循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担分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W* i3 b0 k2 u& }9 w: W( l: O0 a7 ]0 k
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 各类垃圾收运企业应当分类收集各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 L- u6 \4 L2 p- x8 S, b垃圾收运单位应坚持日产日清原则,分类收集其他垃圾。实施四分类的区域,厨余垃圾的收集也应坚持日产日清。
( H& ?- D& E% ]$ o承担可回收物收运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0 D2 @, n6 z6 w. s9 r承担有害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E+ f% J/ ?/ y8 P
第二十五条[分类运输] 各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分类运输各类垃圾,禁止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 Q2 o+ ~0 r/ j: s" a, q7 G5 g
可回收物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有害垃圾运输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场所,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应运输至市或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1 X* O) c( o4 ^, G$ z
各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 f! [8 c- [" E第二十六条[分类处理]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分类处理技术,妥善处置。# S. N- F% E4 ?; h) {! f- z, L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8 A+ a- y/ b" ~第二十七条[政府考核] 市、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对相关部门、区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9 \4 J  E# O$ Y& r9 K) _考核未达标的单位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与环境卫生、生态文明建设、宜居社区等相关的各类评优活动的资格。. ]: l0 h% c5 ~
逐步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确定各区生活垃圾排放指标上限,每年超出部分交纳生活垃圾超量排放费。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T& V' c6 R1 U& m/ S8 s, `第二十八条[建立管理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C1 P0 g' o% M2 @
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范围内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v& B9 t% ?. b# m9 E- B
第二十九条[举报投诉]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p1 _- }8 L6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
8 u& P! g9 M; e4 ]2 H4 `0 j% E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社会监督,构建平台,曝光违反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行为。
  Z3 ?2 H) J% x4 j& G: E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c! p8 b* ]) Y$ |) K
第三十条[奖励补贴] 鼓励单位、社区、家庭和自然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对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工作的单位、社区、家庭和自然人,经考核,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S4 `& m0 ]8 m  b第三十一条[执法主体]各辖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2 h( a6 N/ Z% Q) _. q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部门职责的法律责任]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W: E* N2 Z# N- ~- q第三十三条[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u, `6 @& [: o
第三十四条[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9 f3 j: m! p$ \- m9 n% e% u1 A(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管理台账的,处以1000元罚款。1 W  h9 ?) ^0 y7 d2 I0 q
(二)未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每次处500元罚款。
/ l/ `. }# Z  h0 q* }(三)未按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处以5000元罚款;
, Q7 S. w+ W; R; W" E' a(四)未按规定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6 z! l; ?" O& a; [
(五)未公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以2000元罚款;
7 h  y: L" [6 w, z; L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3 w5 x5 Z' `, t7 z/ s( q" d: c
(一)人员或者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万元罚款;6 ]. e( d6 i& h2 k  t9 m- x
(二)不分类收集或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以5000元罚款;
* |# m/ P; y1 ?. _5 ]. z! |" j(三)收运车辆未标示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处以5000元罚款;
3 }+ z: \4 p: I4 g8 p# f+ z第三十六条[未履行强制回收义务的法律责任] 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回收其生产的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义务,经辖区再生回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6 S; q3 N4 N9 @4 z& `* m
第三十七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6 _% Y, E% k) {* L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9 E0 S0 A1 N; t0 S& ?: M(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3 M' t$ Q. f$ Q8 N$ K8 J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包括废弃食品袋(盒)、废弃保鲜膜(袋)、废弃纸巾、废弃瓶罐、灰土、烟头、宠物粪便等。& X1 X! b- r/ Q: Q& M
(四)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在食品加工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剩饭剩菜、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的垃圾。
: p, Q1 Z0 J7 O, y' V第三十八条[以上、以下之界定]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 _. Q' q6 t
第三十九条[新区的法律适用]办法所称的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4 |( |6 Q: c5 \' X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卫生水平,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 [# F# T9 `& F7 }' c) C* R9 C7 \" D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k$ }! `+ T' m7 Y3 R
(一)是持续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破解垃圾围城危机的重要措施! \  k2 y3 F5 ?/ E/ e, r, b4 a, \
据统计,2013年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量达14293吨/日。近年来,我市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年均增幅约为7%。按此计算,预计2015年我市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达到16500吨/日。若按照现行“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垃圾治理模式,且在垃圾处理设施难以落地的情况下,我市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因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辖区负责、人人参与,通过立法,逐步建立“避免产生-资源回收-有效利用-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
4 H$ T+ ?  {$ g(二)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 g' E$ |$ }7 _+ p! u# F. K
我市地域小,人口多,经济社会发展快,自然资源匮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低碳理念,重视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是保障低碳环保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是打造国际先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必由之路# @) c8 `7 j# G0 P' @
通过立法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如德国早在1972年就制定实施了《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日本颁布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各种单项法,如《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电循环法》和《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法规。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韩国和欧盟,也都开始加紧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进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立法已成为世界环保立法的一个大趋势。近年来,我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综上,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 b+ c0 l& g8 Q4 k" \1 I2 ~5 @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h4 ]% |9 z: O6 n7 \# e4 g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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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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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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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 S" _8 N* w4 R' G& N* E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尽可能使用和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2 M$ V1 B8 n7 o9 }1 I
(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1 L2 X0 ^; H8 F. N$ r+ l, \8 c0 A
三、主要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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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_: s: |8 l! {% M/ g7 a2 h8 |# P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办法(草案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强调了城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发改、再生资源回收、环境保护、国土规划、财政、价格、教育、文化广电、市场监督等十一个协同部门职责。《办法(草案稿)》还进一步细化了再生资源回收、有害垃圾处理以及发挥物业管理单位作用等方面的规定。: `: k8 n8 u" ]5 x: @+ _* r. z
(二)关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与宣传教育1 _1 I" ]: f: u& H- V
从我市试点情况分析,生活垃圾减量分类顺利推进关乎市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必须要发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因此,有必要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办法(草案稿)》在垃圾生产者责任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宣传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第八条第九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同时,根据试点经验,从小培养孩子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通过孩子带动家庭参与垃圾减量分类的效果明显,《办法(草案稿)》第八条第八款专门就学校教育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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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草案稿)》明确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持续开展。《办法(草案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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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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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环境影响以及我市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办法(草案稿)》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并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考虑到可回收物是可再利用资源,不应进入垃圾最终处置末端;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如废旧充电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对环境存在危害性,有必要分类收集;依据当前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的统计数据,厨余垃圾虽约占生活垃圾总量的30%,但考虑当前全市各区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不平衡,以及现行厨余垃圾处置技术还有待实践检验等因素,《办法(草案稿)》对厨余垃圾的分类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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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生活垃圾减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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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比在垃圾产生之后再进行分类、处理将更有效。《办法(草案稿)》第二章专章规定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源头控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商品包装控制。《办法(草案稿)》主要通过鼓励企业简化商品包装、提高可循环材料包装比重,提高包装过剩及部分一次性商品进入深圳市场的门槛,实现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 塑料、纸类等包装材料) 产生量的目的。通过采用先进的包装控制措施,预计可以实现提高可循环材料的使用比重约20% ~40%,减少包装过剩10% ~15%左右,最大可实现减少5%的生活垃圾排放量。二是餐饮消费控制。根据相关的统计,我市餐厨垃圾每天的产量为1800吨左右,若实施餐饮消费控制,既节约了粮食,又利于减少餐厨垃圾的处理量。三是低碳办公,优先采购绿色目录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办法(草案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为促使辖区政府共同积极推进垃圾减量工作,《办法(草案稿)》第二十七条设置了超量排放收费制度,规定对于垃圾排放超出规定指标上限的,要求缴纳生活垃圾超量排放费。通过经济手段推动各区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分类。8 `$ v5 K" j' g* e9 D. i  W
(五)关于住宅小区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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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草案稿)》第十八条拟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这是借鉴台湾“垃圾不落地”的做法,即要求居民每天在固定时间段(通常为每天早上上班时段7点到9点和晚上7点到9点晚饭后)将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拎到楼下投放到小区设置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其他非垃圾收集时段,垃圾收集点不摆放分类垃圾桶。4 b6 s7 m" l( r! W9 j9 `& o* _
2013年我市万科天景花园、万科桂苑等示范小区已试行这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实践证明这种定时定点投放能达到垃圾分类最佳效果。具体表现在:一是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后,通过在集中投放点安排专人督导,提高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准确率;二是非垃圾投放时段撤掉垃圾桶后,一定程度了改善了小区的环境卫生,避免了收集点的垃圾异味;三是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投放后,减少住宅小区垃圾桶、特大垃圾袋等支出,降低了清洁工的工作强度,是一个提倡节能环保、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垃圾分类准确率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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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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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管理方面,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办法》对建立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进行了规定,将对相关部门、区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F5 X7 n2 ^; o0 Y- @% F/ m
在法律责任方面,首先明确《办法》的执法实行辖区负责制,其次,《办法》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罚则,以保障《办法》得以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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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3:22 |只看该作者
一大堆文字帖上来,不是有心之人真懒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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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1:38 |只看该作者
任重道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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