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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代表要最大限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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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4-9-24 18:58
  9月22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订稿)》将模糊的听证范围具体到市政府每年初公布的“听证目录”,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9月23日《南方都市报》)。
7 x1 w$ K, ]( j: u  在听证代表人选的确定上,不要求奉献精神,是听证代表制度的理性回归。有无奉献精神本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实属多余,《办法(修订稿)》将之删除,使其表述更为严谨、科学。但是,不要求奉献精神后,带给公众的却是一个巨大的疑问:什么样的人才会成为听证代表?* c+ [7 W+ h/ T: E* e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引进听证程序,是法治意识的体现,也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国务院2010年制定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过程中,从形式上确立了听证制度,但是在实际听证过程中,在听证参加人选确定上透明度不高,以至于在某地曾出现最牛“价格听证专业户”,老妇胡某在“随机抽签”的情况下,7年参加了19次听证会,先后支持过涨水价、涨的士价、涨停车费及摇号购车等,有人进而发出了“别让听证会成为忽悠民众的摆设”的呼吁。
: |4 K  b1 ?1 n: H5 J* U" b  广州终结了以有无奉献精神确定听证代表的时代,开启的是如何选好听证代表的新征程。在听证代表的构成中,一般包括三类: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代表、受管制或受保护利益的代表以及受听证事项影响的公共利益的代表。第一类代表一般由行政机关委派或聘请,后两类一般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由于后两类是社会代表,其人选确定对决策的出台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其能否代表多数社会公众的意见发声。实践中,有些听证组织者为了决策能顺利过关,在社会代表的人数设置以及人选确定上做文章,排除不同声音,人为造成听证会上声音一致,决策高票通过。这类听证忽悠,在各地已有过一些。
3 a( G0 b7 Y6 d7 o! |2 |  要去除听证忽悠,行政机关要真正树立法治意识,充分尊重最广泛的民意,不能拿个别人的民意当决策幌子。要最大限度地公开推荐和选拔公民代表人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既要保证公民代表的广泛性,也要保证与听证事项具有最密切、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要利益群体参与听证的优先权,更要保证不同利益群体在听证中的平等话语权。同时,要明确听证代表人选确定主体的责任,如果公民代表人选确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有证据证明不是通过随机选取的,则应当以听证程序违法为由,重新组织听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此一来,才能将原有要求听证代表具有奉献精神的规定,转为对代表人选确定主体责任的约束,使其在代表人选确定上真正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代表,则听证忽悠可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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