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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绿化和公园条例提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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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4-12-14 14:20
广场舞等锻炼活动之所以引发矛盾,噪音问题是关键,因此对于何谓“合理使用音响”应有更细致的标准设定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因为涉及到广场舞限时等热点议题,因此受到市民广泛关注。
公园、绿地这样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公民权益交汇之处,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不容易。既是征求意见,就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将自己意见充分表达出来,如此才不至于等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又引发不满和矛盾。
条例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公园晨练时间为上午七时至九时,晚练时间为十九时至二十一时。晨(晚)练时间可以在公园指定区域合理使用音响。这一规定实际上对包括广场舞在内的锻炼活动进行了直接限制。这样的时间设定是否合理还可以再讨论,但“合理使用音响”的表述则似乎过于粗略。
广场舞等锻炼活动之所以引发矛盾,噪音问题是关键,因此对于何谓“合理使用音响”应有更细致的标准设定。此前宝安区城管局曾出台公园广场舞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广场舞离周边住宅楼宇、学校等场所较近时,应确保楼宇窗前1米处音量不超过60分贝。有了明确的标准,市民才会明白何谓“合理”,也能避免给后续执法带来困难。同时,季节不同,晨练和晚练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在时间限定方面也应考虑得更周全、更人性化,而不能一刀切。
公园的噪音制造者不只是广场舞大妈。在深圳,一些曲艺爱好者喜欢在公园吹拉弹唱,类似行为本身并无可厚非,但一些人却随心所欲地使用扩音设备,让公园片刻不得宁静,对于类似行为,也应有严格的限制,而最好的办法,就是划定专门区域,并设定具体的分贝标准,对于违反规定者给予严厉处罚。
在深圳的公园里,会有一些便民小商店售卖饮料和小食,这些商业配套的存在,自然有其必要性。但有心的市民或许会发现,公园里卖的东西往往要比外面的贵,这样的情况也值得关注。深圳的公园基本免费,公共区域里的商业配套,理应体现公益性,而不能奉行“公园的东西就该比别处贵”的逻辑。如果一定要说公园的商业配套有什么特殊的话,那就是其占用了特殊的公共资源,获取了特殊的商业价值,因此更应该平价、便民,而不是凭借这些特殊的优势谋取暴利。对于这方面的问题,绿化和公园条例也应拿出具体的规定。
眼下深圳正致力于打造一流法治城市。类似绿化和公园条例这样直接同民生对接的法规,一定得足够细致,不留死角和后门,如此才能向“一流”靠近。我们期待征求意见完成后条例草案能有更新的面貌,也呼吁市民能充分行使参与权和表达权,为城市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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