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的内容中,全篇都是将冷却塔放置在裙楼屋顶,而不是现在要放置的2层楼梯间顶!违背环评公示对降噪措置,采用欺瞒手段,谎报施工!请相关单位责令停工!并依据条例整改!
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新建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谎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
本帖最后由 suncitywang 于 2017-8-21 12: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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