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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罗湖区旧住宅区改造实施办法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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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7-8-25 0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住建局领导:
看了“深圳市罗湖区旧住宅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感觉我们辖区的旧房改造终于有了希望,但文件的规定的可操作性有些问题,比如: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规定的旧住宅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准备相关材料,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项目申报。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辖区社区工作站向街道办事处代为申报。申报必要条件如下:
(一)集中成片、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用地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但全体权利人同意异地安置的。
(二)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三)全体权利人同意实施改造的书面证明材料。
根据我们“西湖岭南华通三小区旧房改造公益互助组”工作一年的经验,
  一、我们西湖、岭南、华通三小区单独申报的面积都不够,三个小区合起来的申报的主体又在本规定里没有体现。
二.达到“全体权利人同意实施改造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条件基本不存在,根据实践,小区有找不到业主的,有死亡后无法过户的,绿本的赌博输给其他人但找不到权利人的等等情况,所以本条的设置就基本关死了申报的大门,所以本办法其他内容等于没有实施对象了。建议修改为一般住宅90%业主同意、危险房屋超过50%、砖混结构60%就可以申报。

本帖最后由 臧建鸣 于 2017-8-25 09: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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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优秀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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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12:55 |只看该作者
100%同意是必须的楼主,这个不是深圳能决定的,深圳讨论了几年想破这个100%,但是结果你应该知道了。
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物权法或者单独对深圳释法,否则100%深圳是没权利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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