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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请问相关部门这样改三个单间是合格的吗?按照管理办法这样改房中房符合相关标准吗?以下为相关办法。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业主)、管理人(二房东)为房屋安全负责人,应每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承租人应安全使用房屋,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条:严禁加建、扩建房屋,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损坏、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功能结构;不得将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低于人均面积6平方米。
第四条:严禁破坏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以及户与公共走道、楼梯间之间的隔墙。户门为防火门的不得改为非防火门。
第五条:房间及走道必须采用实体墙分割到顶,且应保留宽度不少于0.9m的走道。
第六条: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第七条:每个住人房间应有外窗,房间外窗、阳台设有防盗网的必须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x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
第八条:除原设计厨房外,不得在“房中房”内使用明火。
第九条:除原设计浴室外,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
第十条:建筑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第十一条:“房中房”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灭火器配置点,每户配置2具以上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第十二条:房间及走道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第十三条: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给电瓶充电。
第十四条:严禁在“房中房”的公共部分存放物品。
第十五条:顶棚装修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装修应采用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
第十六条: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办理商事主体登记证,不得通过“日租房”、“胶囊旅馆”等形式进行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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