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如何采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昨日,针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管理等市民关注的问题,市法制办对《管理办法》作出权威解读。 原标题: 市法制办昨对《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出权威解读 个人收入不纳入信息采集范围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公共信用信息如何采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昨日,针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管理等市民关注的问题,市法制办对《管理办法》作出权威解读。 个人信息由专人采专人管 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办法》规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及信用办(目前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共享,以及公共信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共信用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披露和应用及全市公共信用系统的业务管理。 《管理办法》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采用相对狭义的概念,水、电、煤气、电信、交通、银行等公用事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掌握的客户欠费或者未按时缴费信息,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不宜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当然来源。 在采集个人信息时,《管理办法》非常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明确规定,采集信息不得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不仅如此,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也不在被采集范围内。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四大类 《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是基本信息。自然人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登记许可、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二是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欠缴税款、欠缴公积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三是涉诉涉裁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四是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奖励信息,信用承诺情况,补缴税款、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归集到的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应用在政府行政管理、商事主体监管、联合失信惩戒、社会公众查询、信息产品开发应用等领域。对披露和查询个人信息慎之又慎,规定只有市公共信用机构才能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他人如要查询信息主体本人信息,应当提供经市公共信用机构核实后的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 对失信行为将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对失信行为毫不留情,将安全生产、深圳标准、知识产权、商事登记、市场秩序等领域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并从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行业性约束、社会性约束四个方面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要求各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清单。 如果对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可向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如有不一致,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记者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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