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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46栋1楼足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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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15:16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在小区开商铺,就是"住改商"是需要出示所在居委会和广大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同意书,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才能执照经营。但是我们就是楼上的业主,从来都没有跟他们签订过什么 "厉害关系同意书".不明白他的工商执照是怎么拿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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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0: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住所在登记上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行政管辖、司法管辖地的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信息申报制,其房屋用途及场所使用证明非取得商事登记的法定申报材料和审查范围。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立法原则,对未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如其行为违反了《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可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通过民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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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7: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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