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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医保在省外这十城可受理异地就医现金报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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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4:02 |显示全部楼层
重磅!深圳医保在省外这十城可受理异地就医现金报销业务
启动仪式现场。
深圳新闻网11月22日讯(记者 余俐洁 通讯员 李莹)11月22日,记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了解到,深圳医保异地就医现金报销省外受理业务正式启动,未来我市参保人可在北京、上海等省外10个城市办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现金报销业务,最快20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报销费用。
据悉,异地报销受理业务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根据我市参保人近三年异地就医深圳市社保窗口现金报销的业务量,统计出省外报销人次前十的城市分别设立受理网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重庆市、长沙市、成都市、西安市、天津市、郑州市、南京市。由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人保健康以及中国人保寿险4家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在这10个城市分别设立1个受理网点。
目前10个试点城市的39个商业保险受理网点,主要是为深圳参保人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提供异地收取报销材料服务,异地网点不进行审核,只对某些特定情况进行异地查勘。
“我市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将资料送到我们10个城市的任一中心柜面,资料齐全以后将于两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以电子传输的方式传到深圳社保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总监袁民表示,在审核方面保险机构暂时不做审核,只有当理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人设局认为有疑点时才要进行异地调查的。
市社保局副局长沈华亮。
本次异地就医报销的内容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其中,门诊医疗涵盖普通门诊报销、年度门诊报销、门诊特检报销、大病门诊报销。据市社保局副局长沈华亮介绍,业务受理对象包括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普通门诊报销主要是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年度门诊报销他发生这个费用前提是一档参保人,再一个就是要连续参保12个月以上;门诊特诊报销也是指一档参保人,满足他是备案或者转诊的才行。普通门诊报销、年度门诊报销、特诊门诊报销,一个前提都是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但是门诊大病报销是所有参保人,经过门诊或者是备案的都可以。在省外受理网点办理业务时,参保人需将本人手机号码告知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在异地网点办理门诊费用报销时,只需提供参保人社保卡、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据、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参保人银行卡,住院费用报销外加一项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即可,其他补充材料视实际情况提供。其中,生育保险不在异地受理业务范围内。
此外,在省外受理网点办理业务时,领取报销结果的方式有两种途径,如不需要纸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社保局会以短信方式通知报销结果;如需要纸质版,会根据参保人的地址以邮政方式送达。
据统计,截至2017年11月21号,我市医疗机构已通过省平台为省内20个地市异地参保人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13607人次,医疗费用2.33亿元,记账金额1.22亿元。
相关资料:
报销须提供材料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必备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财政部门印制或税务部门印制)(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提供,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及招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补充材料】
5、申请门诊大病费用报销的需提供:用药方案或治疗计划,需加盖医院公章(收原件);
6、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完成审核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如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需提供相应的临床诊断证明、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可由参保人首次提供或者经经办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再次提供)(收原件)。
(二)普通医疗住院费用报销
【必备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财政部门印制或税务部门印制)(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或者出院小结(收原件);
5、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提供,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及招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补充材料】
6、使用单价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者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供材料条形码复印件或者医院出具的确认为国产或者进口材料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收原件);
7、申请意外伤害情形报销的,需同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意外伤害病人受伤经过确认书》;同时需要提供入院记录(收原件);
8、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完成审核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如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需提供相应的临床诊断证明、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可由参保人首次提供或者经经办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再次提供)(收原件)。
备注:参保人应该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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