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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人员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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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11:14 |显示全部楼层
郑重提示:取得2017年度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人员,请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按照本入户须知有关要求,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核准。
为避免大量人员短期内集中申请办理,请大家务必通过预约平台预约后有序前往,未预约的,窗口不予受理。建议:
1.排名1-2000名的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12月29日期间预约办理;
2.排名2001-4000名的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1月12日期间预约办理;
3.排名4001-6000名的申请人于2018年1月13日-1月24日期间预约办理;
4.排名6001-8000名的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2月5日期间预约办理;
5.排名8001-10000名的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2月14日期间预约办理。
2018年3月31日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入户手续的,2017年度积分入户指标作废。

办理积分入户户籍迁入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
二、办理对象
2017年度向我市公安机关提交积分入户申请且积分分值入围本年度前10000名的申请人。
三、入户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个人信用查询报告(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样板及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指南附后)。
5.拟入户地依据材料(详见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申请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申请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申请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确定个人拟入户地。
(一)以购买自有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请按以下顺序选择入户登记地:
1.入配偶家庭户。
提供配偶家庭户户口簿,结婚证。
2.在本人或配偶房产落户。
提供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由房产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在全市设置的任一窗口均可查询打印),加盖派出所专用章的标准地址信息单。标准地址信息单由房产所有人(拥有份额等于或超过50%)携带该房产(不动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前往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完成地址采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开具取得。

申请人或配偶房产已给他人立户的,申请人可在此户入户。提供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户口簿。
3.如房产在申请截止日期(2017年9月30日)后出售的,可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提供本人及配偶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产;亲友户口簿。
(二)以租赁住房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选择入户登记地:
1.入配偶家庭户。
提供配偶家庭户户口簿,结婚证。
2.在本人或亲友房产落户。
提供房产(不动产)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由房产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在全市设置的任一窗口均可查询打印),加盖派出所专用章的标准地址信息单。标准地址信息单由房产所有人(拥有份额等于或超过50%)携带该房产(不动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前往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完成地址采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开具取得。
3.挂靠亲友家庭户。
提供亲友家庭户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
提供夫妻双方(当前不属已婚状态的提供本人)不动产信息查询单、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
提供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动产信息查询单、配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第二步: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核准办理准入手续(此项业务必须经预约后方可前往办理,预约方式附后)
(一)申请人持需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二)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民警核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收取复印件。审核同意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广东省户籍居民已实施一站式户口迁移,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袋封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申请人签领。
第三步: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入户(预约方式同上)。
(一)省内户籍申请人凭办理短信通知,持袋封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及相片一张等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省外户籍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凭《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申请材料、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及相片一张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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