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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订物管条例 明确共有物业收益存入共有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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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2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物业抱怨“收费难”,业主不配合工作;有的业主质疑物业利用小区资源“创收”后中饱私囊……

作为全国第一个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的城市,深圳在居民区物业管理方面又有了新举措。近期,《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明确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必须存入共有资金账户。《条例》自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有关部门将征集企业或组织代表30人,市民代表150人,于2018年1月15日参加《条例》网络听证会。

收支不明导致纠纷不断

“收支不透明,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能隐瞒收入、夸大支出、撤离时卷款走等;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反映要求涨物业管理费用时,业主不同意。”深圳景洲大厦小区业委会主任邹家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十多年了,也参加了此次《条例》的起草过程。他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种权属不清,收支不明必然导致双方缺乏信任,产生争议。

据统计,目前深圳市全市共有住宅小区3597个,其中成立业委会的小区1476个,约占41%;采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3511个,约占97.6%。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普及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然而,近年来当地物业管理纠纷问题日益凸显,近3年投诉量分别为3210宗、3313宗和2611宗。物业纠纷呈现出诉求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以及矛盾易激化等特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纠纷主要体现在,一是共有产权权属不清,业主维权难;二是业主大会权利义务落实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难、换届难、监督难等问题突出;三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监管措施手段欠缺;四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物业服务陷入低价低质恶性循环。

明确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

“《条例》的修订,有助于理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次《条例》提出建立业主大会组织备案制度,明确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以凭代码证书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为确保业主共有资金安全,促进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条例》还设计了共有资金审计制度、资金使用公开制度、财务年度、半年度公示、投资限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等问题,《条例》创设了由街道办、业主、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由其负责组织、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监督前期物业阶段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指导协调共有物业承接查验及业委会换届改选等工作。

业主地位从“被动”变“主动”

在业主普遍关心的“钱袋子”问题上,《条例》也有回应。明确业主共有资金包括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物业收益、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分摊缴交的费用、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条例》的修订使物业管理模式从‘全委托’变为‘部分委托’,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业主地位也从‘被动’变‘主动’了。”参与此次《条例》起草的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森坦言,物业管理的症结往往卡在“费用”上。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管理费和维修基金,但账目不公开,业主无法得知费用的去向。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抱怨管理费太低,入不敷出,管理质量差。“财务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信任,不愿意提高管理费,而物业公司要盈利只能降低服务质量,慢慢地,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钱袋子’在谁那,谁说了算。”刘长森认为,过去,物业管理公司既掌握财务权,又掌握小区管理权,这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地位不对等的主要原因。今后,“钱袋子”交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给物业管理公司拨款,掌握了主动权,这对双方也是一种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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