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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r+ e" j8 D近日,“罗湖区教育局发言人”在回答网友问题中说到“房地产证的用途不是写明“住宅”的房产都是“非住宅用途公寓类房产””。 v4 j1 m: y0 o! q
这句话把居住用地上70年产权的“单身宿舍”、“单身公寓”、“别墅”等房屋,都排除在“住宅”以外,具体说是不提供教育配套,即使提供学位申请,也只能按照“特殊房产”对待,不能划为A类,不能积分。$ x6 Q8 b- G. C6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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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罗湖区教育局:, _8 ?- T: W2 J1 Z5 |1 h
1.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国家法律及规范中,哪里有“非住宅用途公寓类房产”这个定义?6 r! y9 N7 f4 Q! ^ B' n
2.如果你们设置了“非住宅用途公寓类房产”这个定义或者分类,请给予明确的解释。# ]. `' ^3 S8 O! W
3.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商务公寓”是属于办公类建筑,其是建设在C类(确切说是C1类用地)用地上,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提到的,“商务公寓”的确是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
4 x/ B$ Q* b& f( C8 X, C4.那好,居住用地指的是什么?居住用地,分类符号是R,分R1、R2、R3、R4,分别是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这四类居住用地上的适建主导用途分别是:住宅、住宅、宿舍、私人自建房……等。1 x$ t$ N( S+ I% i/ F+ K- G: Y
5.那么,居住配套指的是什么?居住配套,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配套,市政配套,体育设施配套等。
/ m% B, U3 N! {8 n6.结合以上内容,居住用地上的“单身宿舍”或者“单身公寓”,产权70年(严谨的说,是《不动产权证书》上“用途一栏”写了“居住用地/单身宿舍”),为什么不享有教育资源的配套。这些居住用地上的“单身宿舍”,住宅是等同性质。在罗湖区教育局分配学位的时候,为什么要按“特殊房产”对待?你们已经涉嫌严重违背上位法,包括《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9 ~+ c7 i+ q( W+ y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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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挚希望“罗湖区教育局”能严谨、诚恳的回答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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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章中的原话:商务公寓——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 p( h( y7 K$ E2 ~( u# k9 z
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其它章节内容,得知:: t( L8 W Q) g7 g! h
1.商务公寓是建设在商业服务用地(C类)中的子类“商业用地”(C1类)上的建筑;' X" c9 y: Y2 r2 U, ?; w! l
2.学校幼儿园等配套,是给居住用地上的配套。重要的是说三遍,是“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而不是你们所混淆的住宅。
; V" S) R. n$ {# S& F2 V A3.单身宿舍或者单身公寓,不同于“商务公寓”。单身宿舍有的是建设在“居住用地”上,而不是“商业用地”。因此,“居住用地”上的“单身宿舍”,怎么说也不能等同于或类同于“商务公寓”。& k8 j* G# _0 S" J' A v
$ q! ?0 U, E; l1 K1 Z 至于“罗湖区教育发言人”的回答“房地产证的用途不是写明“住宅”的房产都是“非住宅用途公寓类房产””这一说,是不是把“居住用地上的单身宿舍”对归类于“公寓”?还是归类于“商务公寓”?如果是“商务公寓”,那应该建设在商业用地上吧。如果是公寓,那请找出“公寓类房产”这个明确的定义、分类以及它是建设在什么类别的建设用地上的???
. _0 \) V% |1 K8 Y 究其原因,就是把“居住用地”与“住宅”等同,完全忽略单身宿舍、别墅这些居住用地上的房产。另外,就是含混教育等配套设施,是针对“居住”的配套,而不是针对“住宅”的配套。再次,就是在概念错误的基础上采用“非此即彼”的错误逻辑——不是写明“住宅”的房产都是……,这个是教育局能下的定义吗???至于里面有没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则更加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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