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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关于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用途的划分是这样的:! Q% T& [) W8 [. o9 H4 B
R类是居住用地,再细分为四类居住用地,R1、R2类是一、二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分别是低层和高层住宅;R3类是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是宿舍;R4类是四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是自建房。C类是商业服务业用地,CI类是商业用地,主导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商务公寓、交通设施和其他配套;C2类是游乐设施用地,主导用途为游乐设施。这里并没有关于单身公寓的建筑用途的明确划分,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商务公寓的土地使用用途只能是C1类商业用地,不可能是住宅用地。5 j4 u' |6 B H/ c$ T& q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 J; V& d0 Y) O1 s
单身公寓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因此单身公寓的土地使用用途只能是居住用地,不可能是商业用地。再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的相关规定,居住用地的适建用途绝不包括商务公寓,那么如果按照罗湖区教育局的划分——单身公寓包含在商务公寓的范围内,那么在七十年产权的居住用地上建筑的商务公寓,是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规章绝不允许的,国土局发放的合法的房产证也变成非法违规的。; k# Q+ Z) e% P/ V+ e
3、深圳市政府限购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将商品住房(也即住宅)与商务公寓明确区分,商品住房实行限购限贷,商务公寓不限购不限贷。同时,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按照不同的税费过户。七十年产权的单身公寓在限购限贷的范围内,也按照普通住宅的税费过户,现如今却被贵局一纸文件划为商务公寓,那么请问是不是深圳限购限贷政策也需要随之调整?
* x% E; j* f3 `从上面三个方面可以很明显看出,单身公寓和商务公寓虽然都有公寓二字,但是土地使用用途和房屋用途截然不同,单身公寓在土地用途、接受限购政策的调整以及交易税费等方面和普通住宅是毫无区别的。如果贸然改变单身公寓的用途划分,不但严重违法更会激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F6 A/ \3 }0 p, W. e: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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