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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市交委和市公安局交警局印发了《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营运客车外表喷涂统一的“营运客车”专用标识,同时,不得将12座以上(不含本数)客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中规定,要严格新增车辆登记,不得将12座以上(不含本数)客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同时,加快存量车辆清理。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等营运性质的非营运客车,应限期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在车辆的营运监管方面,一是要加强车辆标识管理。区分营运客车和非营运客车的外观标识,不得在非营运客车上使用与本单位营运客车相同或者相近的外观标识,误导乘车人使用。
《通知》中指出,道路客运经营者要按规定在营运客车外表喷涂统一的“营运客车”专用标识,并标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电话,方便乘车人选择和监督。营运客车退出经营时,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消除车身外部营运标识,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营运证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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