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知识3:什么是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怎样的碳排放单位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标排放总量(以下简称目标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管控单位),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一)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 (三)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调整管控单位范围。管控单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在市政府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