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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桂圆派出所推脱责任,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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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7:21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很多人都有丢过手机的时候,我丢过很多次手机了,然后这次却让我觉得特别的糟心。具体是这样的,上周五在桂园路的一个网咖上网,中途换了个座位,手机依旧在桌子上没拿,离我特别近,但因为隔了个电脑,看不到,就这样还上着网的时候被人顺走了,接下来就知道自己手机丢了之后马上跟网咖经理跑到警务室去询问处理,然后告知我们去桂圆派出所报警处理,中途派出所民警说要去调取监控,也没有让我做笔录。我就傻等了一个多小时,(网咖与派出所距离走路不到10分钟路程)后来意识到不能再这么等下去,没办法就回网吧找了网吧经理,告知我可以算刑事案件处理了。手机价值5000,没多想,回家安心等了几天,这时候最可气的是拿我手机的人居然主动联系上了我,还要我转钱给他取手机然后再寄给我,这时候我意识到可能派出所的根本没在管这事情,然后拨通了桂圆派出所的电话询问网吧失窃的案件,并且告知现在那个人正在问我要钱。然后得知的是他们认定的是遗失案件,不归他们管,遇到这种事,我显得特别的手足无措,并一直询问现在该怎么办,却还是冷漠的回应不关他们的事,让我自己处理,没办法汇完款之后就是这个人的变本加厉,再一次要钱,我承认我是很傻,但这一次我没有再转钱给他,意识到他就是来骗钱的,我又一次跑到了桂圆派出所,这次的结果更好笑,说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且说要不就算了,要不就去法院诉讼,就这两个法子。: Z9 [  Q' E/ v) ?1 @6 m. t" w5 q
抱着不甘心的心情,还是想着不能让这样的人逍遥法外,就想询问律师诉讼该如何去走程序,这不问还好,一问我就彻底的对他们派出所的所作所为心寒,是这样说的,遗失只能算是放在公共场合无法认定所有人的,才是遗失,而我的手机只是我换了一个座位,不在我自己的视野范围之内,就这么简单的认定为遗失案件,难道真像这位律师朋友说的那样,年底了,派出所的要破案率就这么不闻不问吗?还说出这么寒心的话,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让我算了。最后又让我去诉讼?2 i7 ?, R! g& W4 N$ ^2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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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天开始想了很久,想想还是算了。诉讼确实完全没必要了,花精力在那个上面不如接下来好好生活,但这次的经历让我确实也长了很多的见识,哎,以后这种小事看来就不用麻烦各位大爷了。另外也希望只是个别的地方有这样的事发生,不然真的对以后都不敢报很大希望了。5 }6 B- N5 w9 K( L)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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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这里分享一下给大家,至少自己也想通了,既然无可奈何,也只能当自己倒霉吧。其实有点可笑的是,那个拿我手机的到现在还一直联系我,还在骗我给他转钱,偏偏金额又不多,哎,就当看猴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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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0:16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hilitecolor=#ffffff]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我们将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理,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反馈。[/hilit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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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1:08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嘉福苑,必须要需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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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10:45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做事方式方法已经领教了,不用再给我希望了,已经够失望了,这几天心情已经好多了,真要有那么气早找媒体曝光了。你们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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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01:27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算遗失吧,派出所可以不管;但是第二次说要钱,就算是诈骗了,派出所必须要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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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7: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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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23日,报警人李某飞到我单位桂园派出所反映其在上网时手机(因未提供发票等材料,价值不详)被人拿走。接报后,我单位桂园派出所立即安排警力赶到宝安南路棒棒糖网吧调取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显示,2018年11月23日11时许,报警人李某飞在罗湖区宝安南路棒棒糖网吧上网,将手机放在电脑桌面。随后更换上网电脑时,李某飞将手机遗忘在了原电脑的桌面上。12时20分50秒,另一名上网男子刘某豪路过时见手机在桌面上,电脑无人上网,随即将手机拿起带出网吧。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报案人反映的情况涉及盗窃或侵占。而区分盗窃与侵占的核心问题在于财物是否处于受害人的控制与支配之下,即是否为受害人占有之物。网吧系公共场所,受害人将手机遗忘在原电脑桌面近30分钟,手机不能认定为受害人控制之物。手机此时属于遗忘物,刘某豪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行为。应由李某飞自行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我单位桂园派出所已告知其救济途径。       2018年11月27日,李某飞再次来到派出所向民警反映,拿走其手机的人主动联系李某飞,归还手机需李某飞支付报酬,但是李某飞通过网络给刘某豪支付200元人民币后,刘某豪未将手机邮寄给李某飞,并称需再支付几百元。随后李某飞到派出所反映情况。         我单位桂园派出所接到情况反映后,立即经过情报系统对刘某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但没有发现其居住地址。经电话联系刘某豪,其电话无法接通。随后我们告知李某飞,对于200元人民币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并告知其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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