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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因男方强迫女方结婚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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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1 1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曹女士从小心气高,学习非常努力,但成绩平平。由于家里调解差,曹女士初中毕业后便去县城打工,虽然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但因为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做一些简单的零工,勉强维持生活。2014年,曹女士满24岁了,这个年纪的女孩在农村很多都已经是孩子的妈妈,因此家里人非常着急她的婚事,劝她回家结婚。

经媒人介绍,曹女士认识了隔壁村的王某,令人对对方都比较满意,开始恋爱。王某对曹女士比较照顾,曹女士也很通情达理,二人感情还不错,没有因为什么大事吵过架。三个月后,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见了家长。又过了一个月,王家催着“换号儿”,也就是农村意义上的订婚。曹家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跟王家要了3.6万元的彩礼,商议了婚礼上的相关事宜,选定了两个月后的初九作为结婚的日子。两家开始为二人的大婚紧张地准备起来。几天后,嫁到隔壁村的曹家远亲过来告诉曹女士一家,王某结过婚!据亲戚说,王某与前妻结婚不到一年就离了,虽然没有孩子,但村里都传王某经常打骂老婆,对方因无法忍受而选择了离婚。曹家得知后,非常震惊,也非常生气,去王家大脑一场,坚决退婚。王家则不答应,认为彩礼都给了,婚不能退,退了会让全村人看笑话,脸面全无。曹家坚决不能容忍这门婚事,便将3.6万元彩礼如数退回;王某便带着一帮人去曹家闹事,打碎了曹家的玻璃,打上了曹女士的父亲,并威胁曹女士:“不嫁给我,就让你们家天天不安生!”曹家无奈,便找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员耐心倾听了曹家尤其是曹女士对整个事情的描述,询问了很多细节,详细地记录,并确认了曹女士不愿意嫁给王某的意愿。随后,调解员拜访了曹家村与王庄的村委会和部分乡亲,了解到曹家讲述的情况基本属实,二王某也确实结过婚,十个月后便协议离婚,没有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邻经常听到二人争吵,但具体离婚原因只是人们的猜测,并非王家人亲口确认。了解了足够多的饿情况后,调解员便拜访了王某家,先与他们话话家常,逐渐进入主题,听王某讲他的上一段婚姻,以及与曹女士的恋爱。调解员首先指出,不管谁对谁错,你们打人、砸玻璃是不对的,有什么事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王某承认自己打人确实不对,隐瞒婚史也不妥当,但既然曹家已经答应了婚事,并拿了彩礼,就不能再退婚,否则自家“脸面挂不住”。调解员说自己非常明白王家的顾虑,懂得农村的风俗,但婚姻大事不能只看风俗,更有法律来规范。调解员面对只读过几年书已经年近30岁的王某,首先简单地向他讲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及权威性,并拿出一本《婚姻法》,让王某一边看,一边为其具体讲解。调解员告诉王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便他的父母或曹某的父母都不能干涉。因此王某不能威胁或者强迫曹女士嫁给自己,这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就算曹女士迫于你的威胁嫁给你,你们的婚姻也不会长久”,因为按照法律这种婚姻是可以请求撤销的,“撤销的意思就是说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你们的婚姻,法院支持之后,你们的婚姻就从开始都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某是第一次知道法律的这种规定,默默地点头,若有所思。

调解员看王某有所触动,话锋一转,便继续讲道:“退一步讲,咱们不说法律,这个姑娘不愿意嫁给你,你强迫她,你们俩能幸福吗?她能安心跟你过日子吗?咱们娶媳妇不是为了好好过日子嘛。小曹年纪还小,不愿意嫁给你这个二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是不是?这要是你妹子,你估计也不愿意?”王某听了频频点头,也跟调解员聊了起来。调解员听王某的话里还是担心被人说三道四,便继续劝:“大姐知道你的担心,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你就应该放宽心,也劝你父母放宽心,大家可能会议论一阵,但过一段就不会再提了。咱们重要的是做好自己的事,不怕别人说,你说对不?”“对,对对!”

此时调解员想到关于王某打老婆的传言,想听他说说,但王某不愿意正面回答,调解员也不再勉强。只是最后嘱咐他:“咱们虽然年纪大点,但论长相,论家庭,论工作都没有的说,不至于找不着媳妇。所以下回找对象咱再真诚一点,把情况跟对方说明白。结了婚就好好过日子,有什么问题商量,别动手,也少喝酒,日子一定会越过越好!”王某紧紧握着调解员的手说:“嗯!非常感谢!太感谢了!”临走前调解员还不忘确认两家是否还有其他经济纠纷,确定没有后才安心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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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调解员主要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了这个婚姻家庭纠纷。
  首先,通过《婚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告诉男方即使强迫对方结婚,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男方因此才了解《婚姻法》的具体规定,知道自己这样做事没有意义的。
  然后,调解员再从德治的角度,换位思考,让男方更加理解女方的选择,减少了怨恨,让,让事情的隐患从根本上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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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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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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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以案普法(司法所) 于 2019-2-11 15: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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