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其中规定,各区政府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背景为强区放权的形势下做好改革后省、市、区之间的工作衔接。在用地审批职权划分方面,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政策拟订和业务指导工作,每半年汇总各区审批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各区政府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及报批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规定》对用地审批范围、用地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开发建设用地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各种情形也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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