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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关于海富花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车位是否可以参与表决,须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是否为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另,《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第十七条规定,“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特区物业管理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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