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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了10个涉恶势力犯罪团伙!罗湖扫黑除恶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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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5 2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月15日下午,罗湖区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区扫黑除恶办负责人及罗湖公安分局民警介绍了罗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一些典型案件。读特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年以来,全区共打掉涉恶势力犯罪团伙10个,冻结涉案资金3千多万元。

据了解,罗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其作为区委中心工作来抓,协调各部门力量,举全区之力顶格谋划推动。区委书记贺海涛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动员、部署、督办;10个街道及25个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全区形成了“区委全面抓总,政法委牵头部署,各单位协同作战”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罗湖坚持依法严惩、深挖彻查,坚持“边扫边建”,突出综合治理,广泛宣传发动。2018年以来,全区共打掉涉恶势力犯罪团伙10个,冻结涉案资金3千多万元。2018年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同比下降33.3%,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两抢”案件分别同比下降17.1%、47.5%;2019年1-4月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同比下降22.4%,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两抢”案件分别同比下降7.8%、11.1%,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

【读特新闻+】

典型案例一:打掉布吉海鲜市场“海鲜霸”

2018年12月29日,罗湖公安分局根据扫黑除恶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攻坚队的统筹指挥下,联合网警、特警等多部门在深圳市罗湖区、龙岗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同时行动,成功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布吉海鲜市场,以卢某起(绰号“老五”)为首的“非法垄断市场”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抓捕犯罪嫌疑人40余人,查封场所5处,现已刑事拘留36人,逮捕23人。

基本案情:本案主要嫌疑人卢某起(男,54岁)原是布吉农批中心海鲜批发市场的一名普通商户。2016年起,卢某起纠集、组织陈某文等人成立“四享利腾”(贝类)、“合信”(虾类)、“永昌盛”(鱼类)等三家水产公司。在卢某起的幕后指挥和操控下,伙同市场工作人员陈某雄等人,采取对市场商户频繁检测、选择性检测等手段,以检测后水产氯霉素等指标超标为由,肆意对商户罚款、扣押销毁水产、停业整顿等,以此逼迫商户去卢某起的3家水产公司进货,达到垄断市场目的。

2016年下半年,林某明等人在布吉老海关处将布吉海鲜市场10余家商户从广西北海订购来深的一货车贝类水产扣押,后以水产未检测、不合格为由将货车扣至海鲜市场内的垃圾场销毁(车上有水产10000余斤),后林某明等人采用同样手法又扣押了2辆北海发货过来的贝类水产物流货车,其中一车销毁,一车扣押一天后退回货主(因时间过长,车上贝类水产已损坏变质)。此后,市场贝类商户都不敢在外面进货,只能在卢某起的“四享利腾”公司的几个股东处进货。多年来一直给市场贝类商户供货的供货商因市场商户不敢找其拿货而退出布吉海鲜市场。就这样,贝类经营市场被卢某起等人垄断。

2016年下半年,卢某起召集市场部分“虾中”(市场卖虾的中介)开会,陈某文等人参加会议。卢某起要求大家每人交2万元(后追加到4万元)成立“合信”公司,称以后只有加入该公司的人才能在市场卖虾。其他没有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没有交钱的“虾中”被排除出局。卢某起等人要求所有进布吉海鲜市场的虾车必须先征得8个股东之一同意,并通过检测机构的检测。虾车进场时,“合信”公司还派人在市场内收集核对每个司机手上的信封,信封内有检测情况及司机手机号、车牌等信息。经过一周时间操作,除了“合信”公司8个股东名下的虾车外,其他虾车都不能进市场卖虾。以前在市场卖虾的人因未加入公司,只能经卢某起同意后挂靠在“合信”公司某一股东名下进市场卖虾,且每车虾必须交480元的检测费及每斤虾0.3元的中介费。至此,虾类经营市场也被卢某起等人垄断。

2017年年初,“永昌盛”公司股东陈某文召集市场鱼类批发规模较大的邓某景等人开会,称以后鱼类要从“永昌盛”公司进货,保证检测合格,不合格可以“摆平”。邓某景等商户因未从“永昌盛”公司进货,其水产便频繁被市场抽检,其他商户从邓某景等人处进货也会经常被检测。此后,市场其他商户也知道了只能在“永昌盛”拿货才不会被检测不合格。邓某景等人因市场大部分商户不再找他们进货,销量比以往下降一半以上甚至2/3。

黑恶势力的危害:市场的鱼、虾、贝类等水产垄断形成后,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的鱼虾贝类水产交易锐减,市场大部分商户反映销量下降一半以上,市场水产价格平均比周边批发市场单价贵1-2元,市场丧失活力及竞争力,客户大量流失去东莞太平等其他批发市场拿货。

据经营水产的商户介绍,为了能在市场卖水产,商户只能去找“老五”。“从老五的公司拿货才可以卖,不然的话就会被拉到垃圾场销毁掉。”老五的货每车货要多交好几百元的检测费,以及每斤水产另外还要收取中介费,商户拿货的价格高,卖出的价格自然也相对高,单价要至少高出一两元的,很多酒楼餐馆的客户无奈选择其他市场拿货了。

扫黑除恶效果:在“海鲜霸”团伙被抓后,在运输车辆进入市场已经没有了之前强迫缴纳的检测费以及中介费。“没有这一两块钱的差价,我们拿货再卖也就少了这部分差价,而且厂商一车也节省了700、800元,也就愿意多来,市场的水产货也就更足了,自然也能卖得便宜些。”商户王女士笑着说。“比去年这个时候海鲜的品类多了,价格相对也低了一点,每次买菜可节省5块钱左右。”一位正在挑选活鱼的黄大妈坦言,扫黑除恶让人民群众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深圳警方将持续加大对涉黑恶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进一步净化全市社会治安环境。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攻坚之年,警方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涉黑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市民一经发现可拨打0755-22222110有奖举报,警方将依法保护举报者个人信息,并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

典型案件二:成功侦破新型“套路贷”诈骗案件

近年来频繁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套路贷”。所谓“套路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信用额度”、“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实质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2019年2月底,罗湖分局在扫黑除恶摸排工作中,成功侦破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打掉一个以贺某刚为首的“套路贷”涉恶团伙,刑事拘留5人。

经侦查发现,贺某刚纠合赵某其(女,25岁)、朱某标(男,31岁)、石某(男,32岁)、刘某涛(男,33岁)等人,成立“深圳楼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能帮别人办理高额贷款,后通过购房抵押银行贷款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2月28日,专案组民警进行收网将贺某刚、赵某其、朱某标、石某、刘某涛抓获归案。

简要案情:2018年6月21日,南湖派出所依法立案侦查一宗因贷款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经侦查,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忠(男,29岁)、曹某某(男,31岁),成功解救出受害人贺某刚(男,38岁),2018年6月21日依法对罗某忠、曹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罗某忠反映因贷款套路被贺某刚等人骗走人民币200多万元的线索。

统一行动,抓获团伙成员五名。2019年2月28日,专案组民警认为证据收集充足,时机成熟,制定严密的行动计划,兵分四路开展抓捕工作。首先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贺某刚(男,39岁)赵某其(女,25岁)控制并抓获后,其他三个窝点的专案民警方立即采取行动,分别在深圳龙岗、南山和龙华地区将涉案嫌疑人朱某标(男,31岁)、石某(男,32岁)、刘某涛(男,33岁)抓捕归案。

经讯问,五人对其参与“套路贷”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已对五人执行刑事拘留。

贺某刚等人“套路贷”团伙实施“套路”特点:该案嫌疑人利用各自的业务优势,分享介绍资源,逐渐形成购房融资业务链,嫌疑人之间相互依赖依附,利用受害人融资借贷的迫切心理需求和风险控制意识淡薄的弱点,以无需支付或少支付资金成本可以购房融资为诱饵,使用一叶障目手法,诱使受害人进入购房融资圈套,在各自业务环节非法占有牟取受害人财产收益。

作案手法:以嫌疑人石某为主的房屋中介辗转通过各种关系在社会上招揽物色无固定收入、无经济能力、无深圳户籍而又急需借贷融资的受害人,谎称能够帮受害人实现融资愿望,前提是需要先在深圳购买一处房产,利用房产再融资,受害人不需要支付购房款或只交少量定金。在受害人的身份并不符合深圳购房政策情况下,贺某刚、石某等人先安排各受害人入职公司,虚构工资发放流水,缴纳社会保险,完成高收入身份包装,继而找深圳户籍人员与被害人达成有偿假结婚协议,办理合法婚姻登记。一切就绪,贺某刚、石某通过彭某清找房源,避开被害人直接与业主看房谈价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再通过房价高评估,最大限度贷取银行按揭资金,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贺某刚、石某单方履行代理权,以受害人名义找小葱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借贷资金支付房屋买卖的首付款,待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后利用高评估的资金差额偿还小葱资本公司借贷本息进行平账,将受害人的借贷利息和业主卖家赎楼资金利息一并转为嫌疑人向受害人主张的债权,收取本金及高额利息。至此,被害人借贷还债,嫌疑人实施非法获利的序幕逐步开启。

本案嫌疑人熟知房产交易、贷款按揭、金融机构借贷业务的程序瑕疵缺陷和合同陷阱,对小额贷业务更是烂熟于心,通过虚高增报房价、虚构虚增评估费和介绍费、息转本收取高利息等手段让被害人履行高额的债务。贺某刚等人通过扣押身份证、银行卡、房产证、密码U盾和言语威逼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在无奈中到小额贷公司办理借贷,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俗称“平账”)。通常由嫌疑人贺某刚、石某安排朱某标、赵某其、朱勇某、王某安等人陪同被害人到各金融机构、民间小额贷公司办理贷款借贷,介绍人从中收取一定比例好处费或提成,贺某刚公司控制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U盾,将被害人借贷资金转账至其本人或员工账户,由嫌疑人赵某其转至贺某刚指定账户,新贷还旧债,完成获利。

在被害人无法获取到小额贷公司贷款时,贺某刚联系嫌疑人刘某涛帮助被害人虚构购车交易事实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刘某涛从中按点抽成牟利。本案被害人从最初不符合购房政策条件,无购房经济能力,经本案嫌疑人包装购房后不断向各类小额贷公司及金融机构金融借贷平账,同时还要偿还嫌疑人包装的假结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费用支出,直至后期无贷可借,而被害人当初融资的愿望根本无法实现,反而招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资不抵债,面临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房产的悲剧。

“套路贷”特征呈现新变化发展趋势及危害性:

(一)侵害对象身份发生新变化

以往普通的“套路贷”是以房产等有一定资产的人员作为对象,通过“套路”令受害人背负高额债务,不断催债,最终将受害人资产占为己有。而本案,受害人不需具备一定资产,只需要有贷款需求就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贺某刚等人通过婚姻登记、垫付首付款购买房产、办理入职购买社保等手段,将被害人包装成为有一定资产的人,再进行设计“套路”催还垫付款等手段,后带受害人到各大银行办理信用贷款、车贷等,将受害人所得贷款占为己有。

(二)作案手法更隐秘

从作案手法上看,以往的“套路贷”仅仅通过民间借贷,以保证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多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事后进行追债,最终占有受害人财产。而本案从包装受害人的婚姻登记、购买房产、入职办理社保、办理信用贷款等各个环节看,均无异常,反映不出有“套路”的迹象。但综合整个过程看,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不具有还款能力,为其包装后再设计“套路”,诈骗主观故意明显。故本案作案手法更隐秘,某个环节没有查清就难以定罪。

(三)债权人发生变化

普通“套路贷”诈骗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放贷,然后以保证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多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等实施诈骗,其本身作为债权人进行催债追债。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包装受害人,垫付购房首付款后,以追讨垫付款和手续费,骗取受害人前往各大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后将受害人所得贷款占为己有。受害人背负债务的债权人为各大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表面上在民间借贷中置身事外。

(四)危害程度更深

普通“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现有财产为目的。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不具备还款能力,通过套路,强迫交易令其背负巨额债务,必然导致其走极端,引发暴力事件发生。同时,导致各大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金融秩序。

预防的几点启示:

1.加强金融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市民自觉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2.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同时金融业务机构也应加强自身风险隐患排查,堵塞漏洞。

3.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控,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信息互通,降低交易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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