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文件精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工作指引如下: 一、办理对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在深圳市办理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有效证件记载年龄为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的。 (二)失业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失业前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 2.失业前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 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二、办理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任一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三种证件选择一项提供即可,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深圳市失业人员(港澳台)登记表》; 3.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书面承诺原件(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申请人提供)。6 z( H. I% E, S V1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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