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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加班每日不得超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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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0 0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庄瑞玉)昨日,深圳挂高温橙色预警。劳动者高温下工作有哪些权益?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除了高温补贴这项人们较为熟知的权益外,还有多项“高温权益”值得关注。

高温补贴,一年750元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此外,按照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加班,每日禁超3小时

目前,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作业和室外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凡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强行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的企业,劳动者可拨打12333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申请仲裁。

高温停工,工资不停

高温天气,一些企业开始缩短上班时间甚至停工,以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碰到类似情况,企业职工的工资怎么算呢?

据介绍,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而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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