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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hilitecolor=#ffffff]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新秀村北区1栋2栋为老旧住宅小区,[/hilitecolor][hilitecolor=#ffffff]竣工时间是[/hilitecolor][hilitecolor=#ffffff]1985[/hilitecolor][hilitecolor=#ffffff]年。“住改商”现象[/hilitecolor][hilitecolor=#ffffff]在深圳乃至全国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涉案被投诉物业“住改商”的情形是未经该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hilitecolor] 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19年10月11日/ ]9 T- d8 H3 e1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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