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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新秀社区《居民公约》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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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收集新秀社区《居民公约》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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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民: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社区自治共治,充分发挥居民公约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推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决定在社区内开展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
      居民公约修订居民公约是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讨论制定、由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落实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
      如各位居民对居民公约修订可于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前到新秀社区工作站(电话:25125448,地址: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南区广场旁新秀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一楼)反馈意见,或可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2428490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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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贝街道新秀社区居委会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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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秀社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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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促进美好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党委领导、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 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公约是全体居民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居民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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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社区全体居民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遵纪守法、讲文明、讲道德的好居民。
第七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
2、居民对在辖区参与公共管理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公共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社会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居民遇到问题难以解决、矛盾难以调和时,应及时与社区党委、小区党支部、楼宇党小组联系,寻求协调解决。
第八条 居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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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综合治理
第九条 社区内的经营门店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户及居民须自觉维护社区公共卫生秩序,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垃圾杂物,不得违规乱搭建、乱排污水、乱堆乱放、乱张贴、乱挂晒,不得超线经营、占道经营,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条 社区居民要主动参与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自觉依照深圳市垃圾分类规范将各类垃圾进行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并自觉接受垃圾分类督导员监督管理。自觉将大件垃圾、年桔年花主动运送到指定收集处。建筑装修垃圾运下楼前须提前套袋打包好、有序堆放,由装修责任人自行限期将建筑装修垃圾清理运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履行环境综合治理义务,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鼓励自愿加入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队伍。凡社区享受低保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参与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居民,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工活动。
第十二条 小区内禁止圈养或散养鸡、鸭、鹅等家禽;不得让宠物在小区公共地方大小便,必须按照《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饲养,按规定执行养犬登记、免疫检疫,在遛狗等宠物时,做好牵绳、嘴罩、粪尿袋等安全防范和卫生措施,不得饲养烈性犬。
第十三条 居民不得高空抛物,并教育管理好子女及家人杜绝高空抛物。同时,应定期排查楼栋外墙、窗户、防盗网、空调架以及阳台窗台附着物等物品稳固性。
第十四条 居民在家庭装修时需提前向小区所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在休息时间、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进行有声作业装修。
第十五条 居民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违规建设“房中房”、居转非,不得违规破墙开门、拆除承重墙、增加厕所。居住房屋租赁时,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若有前款违规情形的,由主管部门、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停供水电措施。
第十六条 居民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等非机动车停放处违规停车,不得私建车位车锁,不得在小区内违规鸣笛。
第十七条 居民在开展文体活动时,应兼顾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休息。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体活动(如广场舞、歌唱、弹琴等活动),应在每日7:00-12:00,14:00-21:00之间开展。逢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从考前半个月到考试结束,应暂停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体活动。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避免干扰他人作息。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倡导使用“3个3”音响设备(设备功率:不超过3W;设备重量:不超过300克;设备体积:长宽高之和不超过30cm)。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等)处音量值不得超过85分贝。在距离音乐声源最近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白天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45分贝。多个团队在同一场地或同一区域开展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交叉形成干扰的,应友好协商控制音量,不得恶意比拼音量。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须自觉维护治水提质、环境保护,不得将污水、洗衣机排水接入雨水管,不得违规排放油烟。自觉将空调滴水管插入专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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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区公共秩序
第十九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要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极维护好社区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倡导文明用语和文明行为,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关爱和帮助社区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行动、支持社区慈善及社区福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应当在入住之日起三日内、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社区工作站或社区警务室主动申报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通过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管理人均为申报义务人。申报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在社区发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等公共紧急事件时,应依法自觉接受紧急动员、集中或居家隔离、小区限制出入、主动准确申报出行轨迹及接触信息,依法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的指令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宜,化解邻里矛盾。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全体成员须协助社区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社区矫正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文体等公共设施,不得违规阻碍各类公共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物业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带进楼栋内,不得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
第三十条 居民不得在楼栋内违规乱堆乱放纸皮、家具等杂物,不得占用逃生通道,不得违规乱拉电线、超负荷使用高功率电气设备。楼栋业主、管理人、使用人须确保楼内各电源插座均需接入地线。
第三十一条 出租屋内须按规定为每套间配备“七个一”消防设施(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消防应急手电筒、按居住人数每人配备一个防毒防烟面具、一具4KG以上灭火器、一把破拆锤、一个应急口哨、一个燃气报警器)。未按要求配备的,给予限制或禁止出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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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俗婚育
第三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简,不搞陈规旧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三条 自觉遵守卫生健康相关法律规范,关爱妇女儿童、尊敬老人、关心残疾人,倡导婚育新风,树立性别平等、优生优育、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在社区营造浓厚的健康家庭新风尚。
第三十四条 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理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够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相信社区居委会或司法部门的依法调解。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烈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困难群体或社区成员出现重大矛盾、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需要紧急救助、流浪救助、心理辅导、个案工作或建立支持网络系统的,可以由社会工作者介入。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居民须为社工的正常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反对家庭暴力、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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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在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和其它社会公益行动中,或因见义勇为保护公私权益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及时报请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及帮助。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社区开展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于在居民自治、居民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的干部群众、居民家庭,授予“文明居民”、“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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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为准。社区居民公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社区“两委”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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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 P+ j! v% m  P 本帖最后由 新秀社区发言人 于 2020-5-18 13: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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