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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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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4 18:01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朋友:
       您已莅临美丽的鹏城,首先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为了保护公众和您的健康,请您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1.请您在申请报告申报的居住地点及公务、商务范围内活动,不到其它地方活动。
      2.深后,社区工作人员将上门或电话询问您本人及家人近期健康状况、有无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请予以配合
      3.请在住所居住时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家庭中通风较好的房间居住,一人一室,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
    (2)在房间活动可以不戴口罩,不随意离开房间;必须离开房间时,先戴好外科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常通风、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手肘掩住口鼻。
    (3)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
    (4)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分开,用过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5)深后,请您自觉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每日测量体温2次,并将监测情况告知社区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咳嗽、胸闷等症状,应立即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
       4.法律责任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疾病,如未主动申报和采取隔离措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未按要求采取上述第5-6项措施导致病毒传播感染他人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筑起抗击疫情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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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c5 |$ k. j. N0 Z( B& x 本帖最后由 和平社区居委会 于 2020-7-24 19: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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