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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是区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和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至少设立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经“深圳市教育学会特殊教育专委会”或“罗湖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残疾适龄儿童能力适合随班就读的可安排进普通学校就读。关于新学校的命名,我局将听取各界意见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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