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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包括:
(一)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以及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且在罗湖区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性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本帖最后由 罗湖区金融服务署发言人 于 2020-12-2 15: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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