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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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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7: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引进总部企业。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总部或其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领军民企总部项目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和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条扶持奖励。
情形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        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1亿元以上
2        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
3        2000万元以上        ——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
(二)管理团队经营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奖励具体发放方式同本条(一)款。
(三)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成本。上一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平均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所购房屋在企业享受购房扶持期间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成本。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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