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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物业违法停水实质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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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2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22年10月20日-11月2日期间,桂园街道中航凯特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处,业主因财务经济性问题延迟交付物业费,导致物业强行停水,造成业主难以出租和居住,导致重大损失,只因其理由是欠缴物业费(但业主已同意可以按时交付水费部分,其物业费再延迟交付)。住户打电话去罗湖住建局物业管投诉,该物业违法了以下规定,请相关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及相关惩罚,具体如下:2 u+ l" B9 ^1 ~! K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05.115.1、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已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第(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相关依据,应罚款,并按照从轻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以及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等措施;若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以及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等措施;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以及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等措施;
" r, Z9 \! @2 j* k$ T' `2.关于无正当理由。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未签订委托协议的,由相关专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专营单位或者业主授权、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因此,根据上述发条,业主即便没有收取物业费,物业进行停水是违法的。因此物业借口不缴纳物业费才导致停水,自然就不属于正当理由。上述法条情形和事件事实吻合一致。+ M/ n+ r0 n+ o
3.物业停水行为已多次,多次投诉和报案无果,反而以拒交物业费和检修管道为借口,与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领导玩猫捉老鼠游戏,横行小区数十年,罪加一等,若一而再再而三,百姓生存和尊严难以保证,将心比心,感同身受。( h7 L% l3 \( G. h' q8 @  x6 W
4.综上,请主管部门还物业行业一个清平的世界,希望物业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即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及其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工作站,彻查并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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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0:2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相关处理情况我局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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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8:2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中航凯特公寓物业管理处擅自停水的问题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 U! w# _3 V2 e- K/ Y, W经了解,中航凯特公寓居民用水暂未实行抄表到户,由物业管理处代收代缴。据物业管理处反馈,其在近期例行检查中发现小区12层某房屋(涉事房屋)水表管道出现多部位漏水现象。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敲门、电话联系等方式联系业主和住户,但均无法取得联系,且该房屋已有一年时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水费,物业管理处无法判断该房屋是否有人居住,遂关闭该房屋水阀并进行维修。完工后,为避免贸然打开水阀对该房屋内设施、家具产生影响,故未当场将水阀打开。此后,相关居民致电物业管理处反馈停水问题,物业管理处随即将该房屋水阀打开。
0 O1 C5 e1 E/ o9 X* y我局已督促物业管理处积极与相关居民协调,妥善处理该事项。同时,我局倡导相关居民积极履行缴费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应与物业管理处及时沟通协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g6 H* ~8 z: ~$ p$ C: [6 |; T另,关于物业管理费催缴的问题,我局已督促物业管理处不得无故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缴物业管理费,应当依法通过自主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进行处理。
1 B. ~# ^; Z4 s  |5 a* }( [% d如对上述答复意见存疑,请拨打0755-25546851(经办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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