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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多部门协作维护“超龄打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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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罗湖家园网讯:“我们这个年纪找份工作不容易,赚一点辛苦钱,老板说得好好的要给工资,但一直都没给!”11月19日,52岁的张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时向法官出示深圳某超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签署的《欠薪条》时激动地说。

据悉,张某是一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身体还不错,也有闲暇时间,为了补贴家用,经过多方求职在今年5月成为被告方某超市的一名保洁员。张某很珍惜这份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料,公司只发放了6月份的工资,到了8月因经营不善直接停业。在张某的追讨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出具了《欠薪条》。后因叶某在其他案件中被刑事羁押,张某只得申请劳动仲裁,因张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几经奔波,张某只得起诉至罗湖法院,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张某对如何才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感到困惑和苦恼。

为保障缺乏诉讼能力的“超龄打工者”张某的权益,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民事案件支持起诉的规定,向罗湖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罗湖区司法局还为张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在该案起诉前,被告公司所在的南湖街道还协调多方解决该超市因停业所涉的各类纠纷。

11月19日周六上午,罗湖法院第六法庭座无虚席,原告席上除了原告和法律援助律师外,还有罗湖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检察官;旁听席坐着由罗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内司工委主任奚维薇带领着4名人大代表和1名法制和内司工委委员会组成的法官履职调研组;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通过视频连线设备参加庭审。

该案件由清水河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后,罗湖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张某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被告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退还餐费共计5569元。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后表示,这宗案件标的虽小,但是关系到老年人就业者的权益,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当前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力度,反映出社会各界对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的决心和努力。

当前,一些老年人退休后,还希望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作贡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罗湖法院方面表示,该院将继续积极探索完善涉老维权工作,与人大、司法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在共治共建社会治理方面协同发力,帮助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来源:深圳商报 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鸥 文/图 编辑 刘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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