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下称《保护办法》)修改后继续施行,提出设立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预保护制度。这是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保护办法》,传统建筑风貌格局基本完整,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真实,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具备相应条件的区域,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区。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或者科学技术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备相应条件的建(构)筑物,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保护办法》明确提出设立预保护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进行预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街道办负责对预保护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保护办法》鼓励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并向公众开放;鼓励利用历史风貌区发展本地传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鼓励历史建筑延续原有功能,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体验、研究以及休闲旅游等;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直接参与等方式开展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活化利用工作。 据悉,深圳已公布两批历史风貌区31处、三批历史建筑共98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