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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物业违法停水实质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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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23:3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2022年10月20日-11月2日期间,桂园街道中航凯特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处,业主因财务经济性问题延迟交付物业费,导致物业强行停水,造成业主难以出租和居住,导致重大损失,只因其理由是欠缴物业费(但业主已同意可以按时交付水费部分,其物业费再延迟交付)。住户打电话去罗湖住建局物业管投诉,该物业违法了以下规定,请相关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及相关惩罚,具体如下:
9 W$ M& C0 k( c3 v+ i' J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05.115.1、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已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第(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相关依据,应罚款,并按照从轻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以及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等措施;若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以及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等措施;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以及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等措施;
) c) V. s; P# h, V" w/ w2.关于无正当理由。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未签订委托协议的,由相关专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专营单位或者业主授权、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因此,根据上述发条,业主即便没有收取物业费,物业进行停水是违法的。因此物业借口不缴纳物业费才导致停水,自然就不属于正当理由。上述法条情形和事件事实吻合一致。
! u% J7 [3 V* [: P! H# |3.物业停水行为已多次,多次投诉和报案无果,反而以拒交物业费和检修管道为借口,与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领导玩猫捉老鼠游戏,横行小区数十年,罪加一等,若一而再再而三,百姓生存和尊严难以保证,将心比心,感同身受。" f% D/ U' y' W+ t
4.综上,请主管部门还物业行业一个清平的世界,希望物业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即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及其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工作站,彻查并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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