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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一街十号邮电大院物业公司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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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0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题,该物业公司涉嫌违法,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报全体业主,并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 w1 \) {. |# O/ }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司。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D5 r* b, Z( H) X
第八十六条: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9 j* E2 S4 A" S1 D  n5 u第一百零七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供给业主查阅、或者未定期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 }, K: X* e4 j2 u: P
第一百一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2 }6 O) p' G, `' G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款(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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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务投票同意,私自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7个,设定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分公司委员会”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分公司”的专用车位!加装地锁,禁止其他业主停放,当值的保安也明确表示,车位的留给单位领导的,其他人不允许停放!该情况严重损害了全体业务的利益!
7 i8 [2 M: k9 w' h! I0 c/ Z该机关单位的做法,违反中央对党政、党风的相关要求!请组织的相关上级党委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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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要求撤出违法设定的固定车位,拆除地锁,给与相关涉事单位、党政机关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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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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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6:3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街道已经转相关部门跟进,感谢您对社区管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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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8:5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相关处理情况我局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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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0:2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 @$ N* Y( B3 ~3 g# I# n5 ?/ M* O5 C您好,您反映洪湖一街十号邮电大院物业管理处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的问题,已收悉。我局立即督促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h% w8 l- l( B6 X9 o) r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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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2:06 |只看该作者
罗湖区住建局发言人 发表于 2021-1-15 10:27   [& q7 U2 l9 O9 v7 S1 ^% f( u, o
尊敬的网友:9 D7 F+ l9 S+ z
您好,您反映洪湖一街十号邮电大院物业管理处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的问题,已收 ...

( z, s3 n; B: G: h! M0 |/ Q回复不具体,请明确是否撤出违法设定的固定车位,拆除地锁????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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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2: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不明确,违法设定的固定车位,拆除地锁问题怎么解决???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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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3:55 |只看该作者
请问私自设置的固定车位如何处理?按照条例,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凭什么这个单位可以设置固定车位?有没有相关合同,是否通过业主委员会同意?贵单位是否有确认在现场调查?$ ~1 M( j# ~, z5 O( X
如果不能拆除这个固定车位,是否我们业主都可以私自装一个地锁,拥有我们自己的固定车位?  w! u- g8 f4 `6 p* u$ L% R
对贵单位此次回复非常不满意,避重就轻,如果3天内没有处理方案,我会打12345处理,另外将问题投诉至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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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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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1: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投诉的大院9栋停车位的问题,我街道工作人员到管理处了解情况后,管理处作出以下情况说明(附图),若有疑问,可致电鸿波大院管理处,电话:0755-25633218。( v( q4 C' U- X" c" Q
感谢您对我街道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给您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1 I& l* E" @  T* [;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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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1-1-18 15:42 |只看该作者
您好!贵方回复的内容,图片无法打开,电脑端及移动端都不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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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8:32 |只看该作者
笋岗街道办发言人 发表于 2021-1-18 11:21 . r3 i: u! b# R; R; Z
网友您好,关于您投诉的大院9栋停车位的问题,我街道工作人员到管理处了解情况后,管理处作出以下情况说明 ...

0 C6 e4 J8 }8 }. g$ F3 I街道的领导您好,请协助提供该物业公司所说以下材料" ]5 A% ^; J$ k
1:属于电信局地块的宗地号。3 Z2 Z. g6 a7 S8 m# ~
2:开发主体给到涉事单位的出让合同。
) G1 P' T7 Y: N$ Y; x  v# P# K3:该地块在国土局更改使用性质的备案材料。5 t6 q, x( B- r/ y
我需要去查证核实!; J: E- t8 A  f- q3 t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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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10:37 |只看该作者
按照该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情况,请核实几个情况; Y0 t' e7 J9 d( k. Q. Z+ l
1:邮电大院9栋地块的实际使用面积以及其使用性质,是否有停车位的规划,国土局是否有备案" v4 M- S. W. a- `
2:其物业解释该地块属于中国电信公司,请出示中国电信公司与中国电信罗湖分公司就该地块停车位的出让合同,以证明中国电信分公司是否享有专用权力!
5 d# M6 s$ k) g$ ?* `3:关于第1、第2条,如果存在违规、违法问题,请追责!如果都是正规,这件事请就这么了了!1 E# @5 b8 A- F
4:关于物业公司给出的第二条解释,完全就是扯淡、有图有真相,再给你们补一张图,你们来解释!凭什么霸占除了那7个车位以外的车位,再来解释看看?
7 L. ]+ H& r) I5: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司。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你们将信息上传到什么平台,我们管不了,但是重点是你们没有公示给业主看!这个小区2栋的地下停车位,问题更大!下次再来跟你较量!揭开你们丑陋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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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09:09
怎么了,物业公司怂了?还是中国电信怂了?不是说地块属于你们的吗?证据呢?关于此事,我已经去信省信访,要求罗湖住建局彻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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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09:5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照物业公司及中国电信的回应,所有手续都是正规的,合情合法,为什么至今没有公示出来?是胡编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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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1-1-22 10:01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还是670年代?中国电信作为国资委底下的公司,保留老派官僚主义作风,地是你的,你就可以随便改变使用性质?真是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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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0:16 |只看该作者
国家把地给你中国电信是用于开展建设办公用的,并不是给你们官僚主义,特权服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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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1-1-22 10:33
该贴内容已经给到省信访督办,给了机会你们出来解释,处理这个事请,你们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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