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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的反映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是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此外,绿道没有禁止携犬进入,物业小区有条件的也可自行设定遛狗区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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