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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时评: “曝光”未尝不是有效办法

当前离线 ON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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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3-5-25 1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小偷的照片该不该曝光?每当发生这样的新闻,总会引发一场舆论争议。深圳罗湖公安分局日前在辖区内部分公交站台以“防扒广告”的形式曝光了23名扒窃嫌疑人的照片,不出所料地再次引发许多“专业人士”的质疑,其中律师就以“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包括隐私)”率先表达了不同意见。而“普罗大众”又是怎么看的呢?在某门户网站开展的调查中,有93.3%的受调查者认为“挺好,此举既能提醒乘客注意防扒,又可以震慑嫌犯”,仅有5.7%的受调查者认为“不妥,嫌犯定罪前只是嫌疑人,此举有侵犯名誉权之嫌”。6 E2 a# q( ?, h;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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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不是什么“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一知半解,但还是想在这件事上讲讲“道理”,姑且算是为警方曝光行为的辩护吧。从经济学上分析,这不是一个小偷稀缺的时代,“经济越发达、小偷越猖獗”也是市场规律之一,有许多小偷更是从落后地区组团过来扒窃,有时甚至会以“吞噬刀片”或围攻的方式干扰警方办案,再加上“扒窃”并非什么重罪,有许多小偷早已发展成了“惯偷”,这对警方执法和市民安全都是极大的挑战。在这样的局面下,可以通过投入更多警力的方法来应对,但是不仅成本高,而且局限于事后追责,相反,曝光的作法不仅着眼于事前防范,而且成本极低。从法律上分析,警方公布扒窃嫌疑人照片,还是尽量做了一些处理:不公布未成年人照片、在眼睛部位打上马赛克、只在一定时期内公布。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大多数市民都抱以赞许的态度,数据也证明扒窃犯罪数量明显减少。据统计,深南路罗湖段一个月扒窃高峰时有10宗左右,平均到每周是两三宗,而曝光这一周实现了扒窃零警情。/ K" w7 c2 K& B+ ^  {

+ y7 c# g1 p+ q# r! q# B    利益冲突是永恒存在的,任何一项方法措施都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人的利益,曝光的作法同样如此。在法律、道德、素养薄弱的领域,尤其是面对“个体之恶”时,曝光未尝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国人大都崇尚“面子文化”,都比较看重自己的“声誉”,所以,在很多时候,“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养低下”的人往往更加害怕“在阳光下暴晒”,曝光的方法常常比简单的法律惩处、道德说教、素养质疑更加高效。甚至可以说,面对有些不涉法律的“个体之恶”,除了“曝光”几无有效办法。如果这个时候再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反对曝光,实乃以“保护”之名行“纵容”之实。今日社会,我们有时太高估人性之善,而又太低估人性之恶。同样是在昨日,一段《实拍少女爆粗掌掴母亲被保安按倒在地》的视频被网友传上了网络,面对“爆粗掌掴母亲”这样典型的“个体之恶”,你给她谈中国传统“孝道”、谈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许也能起到些许作用,但想“触及灵魂”基本不可能,此时的“曝光”反而有可能倒逼其幡然悔悟。不久前,微博网友曝光的《女子地铁吃热干面 用面砸对面拍照者》同样是这个道理,不涉及法律问题、地铁方面无人管、周围乘客劝阻无效,你说除了“曝光”之外还有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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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u. ~& h+ m. A; u$ K! V' J    笔者支持“曝光”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确实存在“个体之恶”。一方面,要准确认定“个体之恶”,确实是那些与人类基本价值观背离的“恶”,确实是经得起验证的“恶”,比如关于“小偷”的认定,或者公布现场作案证据,或者由警方来作权威认定。另一方面,要评判“曝光”之外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要自始至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能解决的就交由司法部门,道德能解决的就交给道德家……切记一点,“曝光”只是最后无奈的选择。(来源:南方日报 丁建庭); _/ h; c  B0 E! F% V7 Z4 N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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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23 |只看该作者
这个恐怕也是无奈之举,不过出发点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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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线 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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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老友 深坛文豪

3
发表于 2013-5-25 10:29 |只看该作者
这办法虽然有点土,但还是个不错的选择 !
+ s2 |& U& j& ]2 F. V! g! u9 c. O/ d( t/ H
是小偷的权益重要?还是老百姓的安危重要?) z$ U) w/ k6 t
1 a+ y4 ~- S9 {: M! L
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的嘴脸比小偷更可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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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11 |只看该作者
小偷是很猖狂,这样小偷就有所顾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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