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社区家园网论坛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查看: 764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港莲一村门口一条餐厅街,何时可以关门,恢复原状?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主帖
发表于 2019-6-3 17:46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转我局中队调查。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2
发表于 2019-6-10 10:29 |显示全部楼层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到莲塘街道港莲一村门口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施工建设行为。经查,港莲一村系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于1991年。港莲一村出入口两边一楼共有21套住房,在2009年就已存在室内经营现象,现经营住户都已取得营业执照。由于历史原因深圳市有大量的老旧小区均存在住宅改为商用的情况,仅港连一村、二村就存在几十户住改商的现象,这是在当时特殊背景和政策下形成的。处理此类案件我们不能孤立地、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应当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宽严相济、逐步解决。对于新增的,我们坚决查处,做到零增量。对于历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我们将联合消防、应急、住建、市场监管、街道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3
发表于 2019-9-19 10:59 |显示全部楼层
罗湖区存在很多类似莲塘街道港莲一村的老旧小区,“住改商”现象在深圳乃至全国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涉案被投诉物业“住改商”的情形是未经该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