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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扫垃圾”受罚谈“保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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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14-4-8 15:32
  说法
5 M2 L* f! Z1 ?0 W, u7 k$ I  2月12日,罗湖区东门街道召开新闻通气会,披露称:对两名向公共场所“外扫垃圾”而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店铺经营者,罗湖法院已正式受理强制执行并下发裁定书。这是《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首宗与文明行为有关的强制执行案件。  d% ~% @' S, m; r  ]
  2013年3月1日,深圳市人大正式颁布国内首部文明行为促进的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而检索旧新闻就会发现,去年罗湖区东门街道就宣布,要对东门步行街从当年6月1日起启动3个月的整治活动,步行街将采取以罚代管、定期曝光的方式,成立纠正不文明行为执法分队,目标对准行人随地吐痰、便溺等十一种不文明行为,一旦发现将处以50元罚款,而商家如出现乱丢垃圾的现象,将处以1000元罚款。6 \" @+ k( j+ l  o) m5 [
  而这次被曝光的两家经营者,一是温某,于2013年6月1日在罗湖区鸿展商城某店铺内向街道清扫垃圾;一是陈某,于2013年6月14日在罗湖区解放路宝生大厦某店铺内向街道清扫垃圾。都算是撞到这次“卫生严打”的枪口上了。
1 Q2 H" `7 {5 Q! B- X/ D( ^  向街道上扫垃圾,的确是不文明行为;这次政府做出严惩,也没有什么好说的。只是笔者注意到,这次都是商业街的店铺经营者在“外扫垃圾”,跟普通行人随手扔垃圾有不同之处,值得一说。
5 p' `5 d% c  q8 f/ H: f! S  据我所知,包括深圳在内的绝大多数城市,对于商业街道的经营者是收取“保洁费”的,而且越是繁华的商业场所,“保洁费”收得越是高。那么,商家作为普通纳税人,在承担了城市的正常保洁费用之外,又得额外地承担一笔自己店铺周围的保洁费。* g( k; j" J7 G% m: r0 g
  所以,很多店家的想法很单纯,店里是我自己的,我当然要打扫;店外的街道,我是付过钱的,当然由收了钱的保洁公司打扫,不然我为什么要出这笔钱呢?于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小店铺会往外扫垃圾。
7 ?$ X& x2 R8 D* v  这个想法倒也不能说全错。这几天在看《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当时作为上海这座城市管理者的朱镕基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就是市容清洁问题。在当时计划经济主导的情况下,在城市保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各大城市就提出单位“门前三包”规定,让沿街单位承担门前保洁的责任。! {4 i7 E( Z5 A! V/ ?" ^/ f
  应该看到,原则上,单位、店铺门前的路是市政道路,保洁是政府的责任;让沿街单位搞门前三包,的确有将政府的责任转嫁给企业、市民之嫌。之后,门前三包规定就在一定形式上转为向经营者征收“保洁费”。政府在收了税之后,又向公民、企业征保洁费,的确有“重复征税”之嫌,所以很多商家对这笔保洁费是怨气很大的。做出“外扫垃圾”的行为固然不文明,但政府也该反思一下向商户征“保洁费”的合理性问题。
+ C( T7 n  B  w7 j  当然,深圳也试图做出改变。比如,2009年,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之后市城市管理局提出:要协调市、区财政加大环卫经费投入,实现环卫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卫生收费为辅的目标,坚决转变以收取卫生保洁费作为环卫经费主要来源的做法。
0 d" @3 c, N# {+ a  公民的不文明行为当然应该受到纠正;违法的,也当受到惩处。但市政道路当然应该由政府负责保洁,公民、企业没有接受政府相应的差异化的公共服务之前,就不应该在交税之后额外再交保洁费。你们说呢?: z$ s! f, l+ q
  (南方都市报): v% j1 |4 W9 T  i- T  B%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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