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居民办理事务必须由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社区户籍居民需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有效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盖章的证明居民夫妻关系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4)法院文书: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5)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结婚未在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提交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该婚姻证件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境内结婚的(2)、(3)、(4)项提供其中一项即可,境外结婚的(4)、(5)项提供其中一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