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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来的《国威大厦光污染谁来管》收悉。经现场核实,现函复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区环保水务局引用的《JGJ 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总则1.0.2规定,“本规范仅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全文无一处提及对建筑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的光污染由区住建部门进行查处。(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项目类别53和65规定,“建设项目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属建设项目污染因子”,即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造成的光污染也应由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查处。二、调查情况光污染整治虽不属我局职能范围,但为了及时解决群众问题,保障群众权益,11月9日上午,我局派工作人员到国威电子大厦了解情况。经现场查看,该项目光污染是由大楼装饰灯条发光造成,与幕墙无任何关系。据现场王姓负责人反映,国威电子大厦目前处于竣工验收准备阶段,需长时间亮灯以测试设备。三、结论(一)区环保水务局提出将该事项转我局处理的依据《JGJ 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与规范内容错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类事项应由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请日后将此类事项转区环境保护部门处理。(二)经我局工作人员沟通协调,王姓负责人已当场承诺,待近期竣工验收通过后,不会在非营业时间亮灯。[hilitecolor=#ffffff]此复。[/hilitecolor]. u, t2 c( p0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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